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1與被告肖某2系親姐妹,為了居住需要和照顧原告肖某1腿腳不好,兩人共同出資并以銀行按揭貸款和提前還款的方式購買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某某房產(chǎn)一套。購房時被告肖某2以原告肖某1沒有離婚且沒有工作做貸款為由將買受人改在被告肖某2一人名下。為了防止糾紛,在第三人見證下,原告肖某1與被告肖某2簽訂證明,確認該房產(chǎn)產(chǎn)權為二人共同所有。因原告肖某1病情加重,且在贍養(yǎng)父親問題上發(fā)生糾紛并牽扯到該房產(chǎn),故向法院訴訟,要求確認該房產(chǎn)二分之一份額歸原告所有。
被告肖某2答辯稱:該房產(chǎn)系我做的貸款,我交的首付,裝修也是自己做的,房產(chǎn)系其個人購買。對于原告肖某1的出資可按房屋作價比例給錢,但該房產(chǎn)與原告肖某1沒有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確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某某房產(chǎn)由原告肖某1韓某某和被告肖某2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權由原告肖某1和韓某某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額,被告肖某2享有二分之一份額。
裁判要點:
1、該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肖某2名下,且是以被告肖某2的名義辦理的貸款手續(xù),但原告肖某1與被告肖某2共同支付首付款和房屋貸款,應當認定為二人共同購買,應為二人共同所有。
2、原告肖某1與被告肖某2在第三人見證的情況下,寫有一份證明。證明該房屋系雙方各出資一半購買,共同享有所有權。該證明實為對共有份額的約定,合法有效。
3、原告肖某1在購買該房產(chǎn)時,與原告韓某某存在夫妻關系,且韓某某對其出資的行為知情且該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原告肖某1對上述房產(chǎn)的份額應當與韓某某共同享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律師提醒:
1、對于共同購房事宜,一定要保留好出資的證據(jù),如支付首付款和銀行還貸的轉賬憑證等,如果當事人本人無法取得該證據(jù),可申請法院調取。一定要注意該出資證明系法院確認雙方房產(chǎn)份額的重要證據(jù)。
2、“親兄弟明算賬”,盡量將共同購房事宜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固定證據(jù),防止糾紛的產(chǎn)生。如有必要,可辦理公證手續(xù)。
3、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案即在訴訟過程當中主動追加韓某某為共同原告,才使得韓某某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孫偉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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