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多次奸淫8歲繼女
男子與再婚婦女結婚后,竟然以離婚為要挾奸淫年幼的繼女,并在妻子外出打工后多次施暴。2008年10月份,39歲的牛某與離異婦女余某結婚,余某帶著8歲的女兒婷婷(化名)來到牛某家共同生活。開始一家人生活還好,2011年夏天一天晚上,牛某以與其母親離婚為要挾奸淫了婷婷,并對婷婷進行了打罵。2013年余某外出打工,牛某更是多次強行奸淫婷婷,就連每周的住?;丶叶疾环胚^,每次婷婷反抗都會遭到毆打。原本開朗的婷婷變得沉默寡言,直至后來輟學。2014年年初,婷婷感到下身發(fā)癢,才將實情告訴了姨媽,并表示再也不愿回到繼父家生活。姨媽領著婷婷報警,遂案發(fā)。
近日,經(jīng)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依法以犯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目前,判決已生效。
國家出臺規(guī)定明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但是由于法條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奸淫行為必須明知是幼女,故而對奸淫幼女行為定罪是否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幼女這一問題,理論爭議已久。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意見規(guī)定,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年齡段的幼女,從被害人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未成年人往往發(fā)育較早,特別是一些幼女的外貌體征極有可能導致犯罪分子對其年齡判斷產(chǎn)生誤差,并以此作為被判處強奸罪的抗辯理由。此項規(guī)定是對過去法律規(guī)定的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即只要與不滿12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就不再根據(jù)外貌體征等方面來做申辯,而一律被認定為強奸罪,體現(xiàn)了《意見》從嚴從重的懲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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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xié)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xié)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