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個字之差
簽訂保險合同可是一個“細致活兒”,稍不留意可能就存在錯失賠償款的情況。因此,簽訂合同之時最好有專業(yè)律師陪同,以保萬無一失。
2013年11月4日,秦先生在上班路上意外死亡,具體死因不明。1個多月后,秦先生的家人拿到了理賠款6萬余元及紅利。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則雙方合同終止,保險公司應(yīng)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2×基本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期數(shù)。按此計算,賠款應(yīng)該為12萬余元。
可保險公司認為,秦先生的情況不屬于意外傷害死亡,只能套用非意外傷害死亡的其他原因,即“如保險人猝死,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殺身故等”,在保險金給付上均視同為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qū)е碌纳砉剩砉时kU金=基本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期數(shù)。照此計算,賠款則為6萬余元。秦先生家人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2萬余元.要明確死因,做個尸檢就可以。可秦先生的家人當時放棄了尸檢,以致死因不明。
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因他們主動放棄尸檢致死因不明,應(yīng)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根據(jù)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及保險條款,有秦先生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的簽名,且保險條例對“意外傷害”以黑體加粗的形式標注,并進行了詳細說明。因此,法官認為保險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說明義務(wù),被保險人已知曉保險條款。最終,秦先生的家人撤訴。
保險賠償減半
保險合同存在格式條款,對于格式條款的內(nèi)容一定要仔細研讀,以免日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我國《保險法》對于格式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yīng)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yīng)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案中,保險公司對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通過黑體加粗的形式標注,并對投保人做了詳細說明,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存在法律效力。其次,由于秦某家人拒絕尸檢,導致死因不明,存在舉證不能的后果的。因此,秦某家人只能選擇撤訴。
唐春林律師辦案心得:因保險理賠、退保等問題產(chǎn)生的糾紛大量存在,在保險公司強大的法律團隊和資源優(yōu)勢面前,維護當事人權(quán)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據(jù)理力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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