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周某(女)、冉某(男)于2006年12月登記結婚,2007年5月以周某的名義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房屋一套,其中首付款為146932元,購房總價為447000元。2010年8月周某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認可房屋的價值為800000元。訴訟中雙方就該套房屋的產(chǎn)權歸屬產(chǎn)生爭議,周某認為首付款146932元全部用其婚前積蓄支付,故這部分資金及其對應的房產(chǎn)升值部分應屬其個人財產(chǎn),并出示了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明該首付款的資金來源;而冉某則主張該套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應當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這套房屋的產(chǎn)權歸屬究竟如何呢?
【法院判決】
法院判定訟爭房屋首付款及其相對應財產(chǎn)的自然增值部分歸屬應屬于周某的個人財產(chǎn),其余部分為周某與冉某的共同財產(chǎn)。
【張律師分析】
本案中兩個關鍵的問題:
1、關于訟爭房屋首付款是否全部是周某用其婚前個人積蓄支付?
2、訟爭房屋應如何分割?
法院經(jīng)過審查相關銀行流水、轉(zhuǎn)賬記錄及當事人陳述,認定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46932元是周某以婚前個人積蓄所支付。這一認定確立了該房屋分割的一個基本前提。
關于訟爭房屋應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雖然訟爭房屋購買于冉某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由于購買訟爭房屋時,周某個人婚前積蓄支付了首付款,故對此類房屋性質(zhì)應從其購置的資金來源進行判斷,而不能簡單以房屋購買登記時間來判斷房屋所有權的性質(zhì)。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46932元系周某用婚前個人儲蓄支付,故訟爭房屋的首付款及其相對應財產(chǎn)的自然增值部分歸屬應屬于周某的個人財產(chǎn)屬于周某個人的財產(chǎn),其余部分為冉某與周某的共同財產(chǎn)。
對于訟爭房屋分割應根據(jù)其購置資金及其在全部價款中所占比例,結合訟爭房屋現(xiàn)實價值及房屋升值情況,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訟爭房屋購房總價為447000元,周某支付的首付款146932元約占訟爭房屋總價447000元的33%,現(xiàn)冉某與周某對訟爭房屋價值約定為800000元,其中,周某的個人婚前財產(chǎn)占264000元(800000元×33%=264000元),其余536000元(800000元-264000元=536000元)為周某與冉某的婚后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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