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曾擔任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1995年至今任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1995年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
我原本以為周永康被審查的消息會在四中全會公布,沒想到提前了。兩件事同時公布,我認為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四中全會要研究依法治國,而周永康擔任政法委書記期間的錯誤是比較嚴重的。四中全會討論的問題肯定和討論周永康的違法亂紀現(xiàn)象密切相關。
雖然沒有提“撥亂反正”,但實際上四中全會就是要扭轉周永康主持政法委工作時的一些錯誤做法。我始終認為,十八大以來的路線是對的,有對周永康的做法和政法領域一些現(xiàn)象撥亂反正的意義。
周永康執(zhí)掌政法委時期,首先,一個很明顯的倒退就是把法官和一般公務員放到一樣的位置上,加強了行政化。其實法官和公務員有一個根本區(qū)別,就是公務員必須下級服從上級,而法官必須服從法律獨立審判,連下級法院和上級法院也不是領導關系。因此,現(xiàn)在中央的做法就是要去行政化,從目前司法改革的精神看,這方面的工作現(xiàn)在已經開始做了。
其次,公檢法密切配合的思路,也是周永康支持的,實際上也是錯誤的。在公檢法密切配合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如果偵查錯了,檢察機關也跟著提起公訴,法院也跟著判決。所以,只提公檢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作,加強政法委對個案的協(xié)調,這是很危險的。公檢法應該各司其職,更重要的是相互監(jiān)督。
對律師的打壓也是法治倒退的一個方面,比如重慶的打黑模式,實際上是周永康同意和支持的。
再有,憲法規(guī)定法院是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法的,但周永康時期提出了“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統(tǒng)地提“三個至上”,這是很不恰當的,而且實踐上容易帶來問題,以政法委的態(tài)度來代替法律,這是很危險的。人民的利益也是很抽象的,如果一個法院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在民事案件里面,原告和被告都是人民,那法院是代表原告的利益還是被告的利益?我認為,既然憲法和法律是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那就代表了黨和人民的利益。
最后,在周永康擔任政法委書記時期,對維穩(wěn)和維權的關系處理,整體思路就是維穩(wěn)壓倒一切。我覺得,從總體上來說,維權應該是最高的價值,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來壓倒對于人民權利的保護和維護。所謂權,就是指人民的權利,或者簡稱民權。
當然,維權是不是壓倒一切,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一個國家,本身的秩序都不存在了,某種意義上說,人民的權利也受到迫害。有時候比如社會發(fā)生很嚴重的動亂了,在這種情況下,要維護國家的秩序,維穩(wěn)就壓倒一切了。所以在特殊情況下,完全可能維穩(wěn)比維權更重要。
我們不能一概說維穩(wěn)就比維權重要,或者維權就比維穩(wěn)重要,都不很準確。總體來說,維權是主要的,維權比維穩(wěn)重要,但特殊情況下,維穩(wěn)也有它特殊的意義,但是籠統(tǒng)提維穩(wěn)壓倒一切是不行的。
法治本身就包括了維穩(wěn)和維權兩個方面。怎么處理兩者的關系,這是依法治國里面很重要的內容,也是四中全會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題。
所以,現(xiàn)在要在政法領域尤其是司法領域做到撥亂反正,就必須批判周永康時代的一些錯誤做法,當時的領導思想和做法要徹底改變。
最新一輪司法改革方案,和周時代推出的“三五”和“四五”改革方案,我覺得有方向性的不同,而不是一般的改革力度的不同。
周永康那時號稱是司法改革,實際上是倒退。比如說周永康時期特別宣傳文革時期的浙江“楓橋經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就是說一個地方有問題,在村里就解決了。文革時期的經驗現(xiàn)在還來學習,現(xiàn)在還要重演,這是很可悲的現(xiàn)象。
“問題不出村”,實際上就是不出縣、不出鄉(xiāng)鎮(zhèn),有問題不能向上反映,只能在當地解決,本身就是扼殺了老百姓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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