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子弒母不堪生活壓力幫母親“解脫”
2011年單身的楊某帶著生活不能自理的母親到東莞生活,一邊打工掙錢養(yǎng)家,一邊照料母親。農(nóng)歷新年前,不堪忍受生活重壓的楊某,在東莞厚街的出租屋中,舉起菜刀砍向母親后自殺,最終兩人都獲救。
2014年4月3日,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檢委會討論決定,對楊某不起訴,并且向楊某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在東莞市厚街醫(yī)院急診科,楊某母子緊緊相擁,兒子不時親吻母親額頭,細心地為母親按摩手部?!跋牖丶摇保@是張彩娣見到兒子后唯一一句話,而這也是楊某目前最想做的事。
孝子弒母,這是個人和家庭的悲劇,也是社會的悲劇。
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yù)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fā)現(xiàn)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jīng)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fā)現(xiàn)B把他帶到醫(y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孝子弒母雖然獲救,但仍屬于故意殺人未遂。檢察院認為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所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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