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楊某(女)與何某(男)均為公司白領,于2006年10月登記結(jié)婚。2008年3月份何某以其個人名義購買一輛小橋車,在同事眼里婚姻生活相當滋潤,但何某平時喜愛杯中之物,時常酒后駕車。2008年國慶節(jié)期間與同鄉(xiāng)聚會時痛飲一番,凌晨駕車回家途徑中撞死行人李某。經(jīng)測試,何某屬醉酒駕駛。公安機關認定何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何某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久,受害者家屬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何某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32萬元,楊某拿出夫妻手頭全部積蓄人民幣10萬元賠付受害方,尚差22萬元未賠付。交通事故后,由于巨額民事賠償,家庭經(jīng)濟困難,雙方爭吵不斷。2009年9月份,楊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何某答辯同意離婚,但提出交通事故未付賠償款21萬元應作為共同債務分割。
楊某提出: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在于,對于被告平時酒后駕車行為,原告一直深惡痛絕、堅決反對,為此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吵。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必備要件之一是債務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本案交通事故雖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被告酒后駕車行為原告一直極力反對,且被告參加聚會駕車行為,系個人行為,更談不上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交通事故賠償款屬于被告?zhèn)€人債務。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晚上外出聚會酒后駕車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與夫妻家庭生活無關,一方實施與家庭生活無關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被告酒后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的行為,屬于單方實施的違法行為,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對此具有共同故意或過失,交通肇事?lián)p害賠償系由被告?zhèn)€人造成,屬于被告?zhèn)€人債務。因此,被告主張交通事故賠償款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承擔,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解讀: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對于“運行利益的認定,除了謀取經(jīng)濟利益之外,還應當包括機動車的運行為家庭帶來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這種”便利“應涵蓋日常生活的種種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學,為家庭購物等等。總之,機動車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就應當視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機動車的運行利益應當視為夫妻共享,所產(chǎn)生的侵權之債,應當夫妻共同承擔。反之,如果認定機動車的運行利益與夫妻家庭生活無關,那么行為人因交通事故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應屬于行為人的個人債務,由行為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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