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中介私吞2萬差價
房產中介公司如今是混得風生水起,不少購房者為省心力,紛紛尋求中介的幫忙。不過,購房者也要留個心眼,當心這其中多交了錢,自己還被蒙在鼓里。
2013年5月,周某夫婦委托許昌某房屋中介公司將自己位于市區(qū)的一套住房出售,雙方約定委托價格為人民幣38萬元。中介公司將此房介紹給張?。ɑ?,張丁在看過房屋后,表示愿意購買此房。2013年5月15日,張丁在顯示房屋價款40萬元的該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后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8000元及房款40萬元。
幾天后,中介公司將收條交給張丁,收條顯示收到張丁購房款38萬元,購房定金2萬元,合計40萬元。張丁看到收條后,不明白為何有購房定金之說,在他與周某夫婦取得聯系后,才得知原來周某夫婦賣房的價格是38萬元而非40萬元??吹椒课葜薪楣径嗍兆约?萬元房款,張丁遂向中介公司索要他們多收的2萬元,卻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絕。張丁認為中介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遂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魏都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中介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張丁的利益,被告某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同時應當賠償原告張丁損失。判決被告某房產中介公司退還原告張丁傭金8000元及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購房款2萬元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13年5月19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居間合同對此有何規(guī)定
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通俗地說,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則為居間人,張丁是委托人。許昌某故意隱瞞賣房者的售房實情,多收取2萬元房款,損害了委托人張丁的利益。因此,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且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陳紅石律師辦案心得:在工作中,經常遇見當事人因在合同簽訂時未予以重視,造成不應有的損失。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簽訂合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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