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千多年前,宋王朝時,法律訴訟制度在當(dāng)時世界可以說得上精致詳備。
宋統(tǒng)治者審判分開,一般審判程序分兩部分,即審理查明案情和適用法律兩個程序,分別由不同法司負責(zé),有點像現(xiàn)代的陪審團制度,使之分工牽制。在審理嫌疑人時,若嫌疑人推翻供詞或陳述冤情,案件必須更換審判官和或由其他司法機關(guān)重新審理。這就是有名的“翻異別勘”制度。此制度在現(xiàn)代人看來,仍具有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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