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也是應當受到各方面監(jiān)督制約的機關。有效監(jiān)督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沒有監(jiān)督就沒有法治。當代中國法律監(jiān)督的實質是:以人民民主為基礎,以社會主義法治為原則,以權力合理劃分與相互制約為核心,依法對各種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和其他法律活動進行監(jiān)督、察看、約束、控制、檢查和督促的法律機制。[1]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guī)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笔舜髨蟾嬷赋觯骸敖∪珯嗔\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要確保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zhí)行堅決、監(jiān)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薄敖∪痉嗔\行機制。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guī)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薄稒z察官法》第8條規(guī)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六)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這就要求我們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不僅要自覺履行接受各方面監(jiān)督制約的法定義務,而且要把接受監(jiān)督制約當做行使檢察權的一項基本要求,奉為行使檢察權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檢察權的來源要求監(jiān)督制約
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國家權力最為重要的本質規(guī)定性。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并不僅僅指國家權力的產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規(guī)定,而是指國家權力必須得到公民的認同。[2]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權力是人民給予的。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權力來自于人民,當它一旦與人民相分離,就具有了一種脫離人民的傾向和離心力。要確保權力忠實于作為基礎的人民,就必須有對于權力的必要控制,防止權力遠離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個整體,人民對權力進行控制的意志,只有通過法律才能得以表達。法律作為人民整體意志的表現形式,對權力及其行使進行規(guī)范,防止權力成為沒有約束的權力。同時,人民還可以運用法律所預設的模式來檢測權力運行的狀況,并適時校正權力的運行狀態(tài)。[3]檢察權是國家的重要權力之一,它來源于人民。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有權代表人民對國家機關實行監(jiān)督。
(二)檢察權的性質要求監(jiān)督制約
檢察權具有國家權力的一般屬性,即權力的相對性、支配性,權力的這些屬性要求對權力進行監(jiān)督制約。1.權力具有相對性。權力的相對性至少包括:(1)權力必須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在兩者各自定位的情況下,形成相互消長的關系。(2)權力總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存在的。一個絕對普遍的權力是不存在的。(3)權力總是在一定的社會層面上成立的。一個能調整任何社會方面的權力是不存在的。(4)不同性質的權力總是有所分別的。不同的權力應由不同的機構行使。(5)不同的權力擁有者擁有不同的權力。不同機構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權力機構之間不能混同其權力。權力的相對性要求對權力予以必要的規(guī)制,使其不至于超出應有的范圍而導致權力的惡性膨脹。2.權力具有支配性。權力的支配性首先表現為權力是一種支配力量,它可以要求人們作出某種行為。包括允許人們做什么和禁止人們做什么。其次,表現為權力具有強制性,權力都是以相應的服從存在作為條件的。權力的支配性使得權力具有了相對人不得不服從的性質,也使得權力具有濫用的可能性。[4]
(三)檢察權的特點要求監(jiān)督制約
在我國檢察權的配置中,檢察機關不僅是司法機關,而且是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官的訴訟地位并非訴訟當事人,而是法律監(jiān)督者,同刑事被告人相比,享有一系列訴訟特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我國檢察機關除了享有檢察機關一般享有的偵查權、審查起訴權、提起公訴權、不起訴權、抗訴權等權力之外,還享有一系列世界上絕大多數檢察機關都沒有的權力,如司法解釋權、逮捕權、延長羈押的決定權、采取強制措施權,對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權等。“檢察職能具有侵犯人權與保障人權之雙重本質?!盵5]在檢察官非當事人化的立法設計中,檢察官具有超強的訴訟地位。這些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才能保證檢察權的正常運行。
(四)檢察權的行使要求進行監(jiān)督制約
在民主政治中,在具體的每一個權力的行使意義上,國家權力是可以分解,也是必須分解的。因為人民擁有的全部權力并不都是可以由全體人民共同直接行使的,各個具體權力必須由人民委托其信賴的個人或組織來行使。即任何非整體的具體權力都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行使的。各個權力主體都有自己的權力認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無論是政治學中的“政治人”,還是經濟學中的“經濟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之上的,擔任國家公職的人同樣是理性自利的人。人的本性,決定著人的行為的原始根據。一個擔任公職的官員同時是存在七情六欲的生靈,一個具有食色本性的自然人,因而決定了他與其他人一樣,都具有產生各種貪婪和欲望的潛質。因此,掌權者同普通人一樣,不會因為擔任公職就自然變得神圣起來。[6]正是基于人難以避免的認識和道德發(fā)展的局限性,要保證權力的統(tǒng)一性,就必須權力的行使進行控制。
此外,“從世界范圍看,建立對檢察權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歷來成為各國檢察制度的核心問題,即便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監(jiān)督法官、控制警察,其自身的權力同樣受到嚴格的監(jiān)督和制約”。[7]
參考文獻:
[1]陳光中主編:《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頁。
[2]孫關宏、胡雨春主編:《政治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37頁。
[3]卓澤淵:《法治國家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頁。
[4]卓澤淵:《法治國家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2頁。
[5]陳振義:《檢察官對保障被告人人權之實踐》,[臺灣]《刑事法雜志》第56卷(2012年)第1期。
[6]王壽林:《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0頁。
[7]盧建平主編:《檢察學的基本范疇》,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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