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樣品與約定標準不一致是否視為合同變更
育才學校因50周年校慶向A服裝公司定制校慶服裝1500套,雙方約定服裝含棉量須達70%以上,單價為120元/套。后A服裝公司制作校慶服裝樣品交與育才學校確認,確認無誤后雙方封存樣品。
校慶后,學校師生均反映服裝起球嚴重,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含棉量僅為50%,育才學校提起仲裁要求A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A服裝公司抗辯稱,最終交付產(chǎn)品與雙方所封存樣品一致,育才學校也對封存樣品各項標準無異議,構成對合同原標準的變更,未構成違約。
法院意見:A服裝公司構成違約
仲裁庭審理認為,《服裝定制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服裝含棉量為隱性特征,購買人育才公司無法直觀確認具體含棉量,S服裝公司與育才學校所封存樣品與合同約定標準不一致,應以合同約定為準,酌定被申請人按40元/套標準賠償申請人服裝損失。
律師說法:樣品與約定標準不一致是否視為合同變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可見,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被申請人應當承擔產(chǎn)品質量不合格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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