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受賄罪的主體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其中,自然人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那么何為國家工作人員?
案情簡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間,利用擔任山東省某某公司財務部主任、總會計師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金額共計人民幣10.5萬元。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山東省某某公司財務部主任、總會計師期間,利用負責單位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某某款存入煙臺市某某銀行某某支行等處,幫助他人完成儲蓄任務,于2008年至2012年間,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銀行負責人常某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9.5萬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3千元;收受張某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5千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2千元。以上共計收受現(xiàn)金及購物卡價值人民幣10.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
律師說法:受賄罪的自然人主體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并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這主要應當包括:(1)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2)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jiān)督員。(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離退休工作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那么,離退休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主體呢?有觀點認為能,也有認為不應以受賄論。筆者同意否定論者,主要理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后,就失去了他特有的身份和職務,當然就失去了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條件。且法律規(guī)定的是"利用職務之便"而非"利用過去職務的影響",其"余權"再怎么管用,也不符合法律對受賄罪的界定。
本案中的潘某某雖然是公司的財務部主管、總會計師,但是其所在公司的性質為國有事業(yè)單位,而其作為國有事業(yè)單位的財務主管人員,符合受賄罪的主體條件;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經構成了受賄罪。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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