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松偉等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一中刑初字第271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解松田(曾用名:解小龍),男,35歲。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羈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敬輝,北京市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解松偉,男,33歲。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羈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胡榮榮,江蘇江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公訴刑訴(201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并在立案當日向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告知其在法院審理期間的訴訟權利,征求了其對回避,管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勘驗、鑒定,裁判文書上網(wǎng)等程序性問題的意見,進行了相關法律程序的釋明。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的辯護人先后于同年10月12日和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委托手續(xù),并查閱、復制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審查全案證據(jù),合議庭認為本案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和1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松田及其辯護人張敬輝,被告人解松偉及其辯護人胡榮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于2000年8月7日晚21時許,受何自仲(已判刑)指使,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八寶山地鐵站北側公共廁所,對居住在此處的王×1進行毆打。期間解松田持刀砍、扎王×1的身體數(shù)刀,并將在場的王×4(男,歿年48歲)腹部刺傷。王×4因被刺破腹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1所受損傷經(jīng)鑒定為輕傷。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作案后逃匿,后于2015年4月23日分別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犯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松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松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解松田在法庭審理中辯稱:他不知去打架,且只刺扎了王×1一人。
解松田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解松田只有一次承認刺扎了另一人一刀,且有同案在逃,是否持刀不清,只有王×1證實解松田扎了王×4兩刀,故認定解松田刺扎王×4致死的事實不清。解松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對解松田從輕處罰。
被告人解松偉在法庭審理中辯稱:他不知去打架,且是在被人毆打的情況下才還了一拳。
解松偉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解松偉系從犯,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死傷后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是受人指使參與犯罪,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對解松偉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于2000年8月7日21時許,受何自仲(已判刑)指使,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八寶山地鐵站北側公共廁所,對居住在此處的王×1進行毆打。期間解松田持刀砍、扎王×1身體數(shù)刀,并將在場的王×4(男,歿年48歲)腹部刺傷。王×4因被刺破腹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1所受損傷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作案后逃離現(xiàn)場,后于2015年4月23日分別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王×1的陳述證明:昨天(2000年8月7日)晚上八點多他下班回到家??赐觌娨晞∮惺喾昼姡馑蓚ズ鸵粋€陌生人來到公廁門口,朝公廁里面望了一眼,然后問:“誰是王×1?”他說:“我是”,對方就開始打他,這時他大爺王×4上前勸阻,跟在對方身后的解松田就拿著一把匕首捅了他大爺兩刀,接著對方三個人合起來打他。他的左腿和胳膊一共中了四刀,他大爺中刀后說:“我不行了”。對方打完他就跑了。
當時,解松偉和那個陌生男子用拳頭打他,他就用手擋并往后退,解松田過來一起打他,他繼續(xù)用手擋,擋的過程中右手腕被刺了兩刀,左前臂被刺了一刀,他退到男廁花壇,無法再退,就坐花壇上用腳亂蹬,結果左大腿被刺了一刀。解松偉和解松田是兄弟,解松田與他一起在八寶山辦事處綠化小組干活,解松偉有時頂解松田的班,他跟解松田關系挺好,也認識解松偉,見面解松偉也認得他,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解松田過來時就拿著刀,刀是匕首,折疊的,打開刀長15厘米左右,灰色鐵刀把,刀把上刻著花紋。這把刀解松田跑時拿走了。
當時在場的有他哥王×2,同村的王×3和他大爺王×4。他拿掃把打對方,他哥可能拿了個拖把,王×3手里拿沒拿東西他不知道。他于2000年3月在八寶山辦事處綠化小組工作,解松田是由何自仲介紹來的。他跟綠化小組的大頭欒×關系不錯,何自仲是他們的二頭,何想把欒×擠走,工作派活時,他經(jīng)常給欒×出點主意,何看他不順眼,另外何自仲跟解松田兄弟倆關系不錯,是老鄉(xiāng)而且是鐵哥們,他認為小何看他不順眼,讓解松田等人打他,這只是他猜的,不敢肯定。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王×1對兩組,每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進行辨認后,指出5號男子(解松田)就是用刀扎傷自己和王×4的男子;指出7號男子(解松偉)就是2000年8月7日在八寶山東北角公廁邊參與打架的解松偉,但說不清其具體行為。
2、證人王×2的證言證明:他大爺王×4來京兩三年了,他弟弟王×1是1999年陰歷11月來京,跟王×4都住在八寶山地鐵口的公廁。他剛來北京七八天,也住在公廁,行李放在大爺王×4的住處。昨天下午(2000年8月7日),他和老家的鄰居王×3一起去他大爺那。打架時他睡著了,是王×3把他踢醒的,這時架已經(jīng)快打完了,他看到大爺王×4捂著肚子站著,說:不行了。有兩個人正打他弟弟,王×1渾身是血,他摸了一塊石頭,當時有五六個人往廁所北邊的舊貨市場方向逃去,他把石頭扔出去砸著了其中一個人的后腰。后他弟弟讓他快報警,說:“打咱們的人跑不了,我認識其中兩人,是解家兄弟”。他用他的手機打的110報警,他的手機號碼是136****4495。
他聽弟弟和叔叔說,小何、解家兄弟和他弟弟王×1以及叔叔王×5都在石景山區(qū)八寶山辦事處綠化小組干活,小何來得早,在綠化小組是個小頭頭,領導讓小何分派工作,他弟弟來得晚,但表現(xiàn)好,又會點小手藝,經(jīng)常給單位領導及正式職工幫忙,所以受到了領導的重視。綠化小組的人大部分都是小何介紹去的,而他叔叔和弟弟不是小何的人,所以小何就想趕二人走,但小何做不了主。小何感到不像以前那樣受領導重視,他弟弟也不服小何,兩人背地里在領導面前都互相說對方的壞話。他弟弟跟解家兄弟之間沒有矛盾。
3、證人王×3的證言證明:2000年8月7日下午5點多,他和王×2到石景山區(qū)八寶山看王的大爺王×4,他們三人吃完飯就在公廁外邊聊天。晚上8點多鐘,王×1下班回家。晚上9點多來了兩個陌生男子,看了他們約二十秒鐘,問誰是王×1?王×1站了出來說:“是我”,對方就開始打王×1,他們三個人就上去幫忙,對方又來了一兩個人,還有兩三個在旁邊看著。打了幾分鐘,對方共有六七個人往公廁西邊的馬路跑去,上了一輛白色面的向西駛去。王×2就用手機報110。因為王×4腹部挨了兩刀,王×1也被砍了幾下,身上有很多血,所以,打他們的人拿了器械,但他沒看見。王×1和王×4都住在八寶山地鐵口公廁。
4、證人欒×的證言證明:他退休后到八寶山辦事處綠化隊負責綠化隊的日常安排工作。何自仲是綠化隊的副手,他不在時由何安排一些事情。何自仲是1997年11月份到八寶山辦事處綠化隊干綠化工,因腦子好使,1998年初安排何自仲負責點工作。王×1的叔叔王×5是1998年到綠化隊的,后回老家了一段時間,王×1在今年(2000年)4月頂替王×5來干活。解松偉是1999年3月到綠化隊干綠化工,當年6月份就走了。解松田是今年(2000年)3月底到的綠化隊,前十天說回家看病,跟他請的假。解松田、解松偉都是何自仲介紹到綠化隊的,二人與何自仲關系很好,來往比較密切。何自仲與王×5、王×1之間有一些矛盾。王×1住在石景山區(qū)八寶山地鐵北邊的收費公共廁所,王×1的一個叔在公廁看門。
今天(2000年8月7日)晚上9點多鐘,王×1到他家說被人打了,需要錢住院,讓他幫著借錢。王×1說是被解松田、解松偉兩兄弟帶著另外一個人給打了。他沒發(fā)現(xiàn)解松田、解松偉與王×1之間有矛盾。
5、證人費×的證言證明:她和丈夫何自仲一起住,她哥費×1、她丈夫的弟弟何×1,還有她丈夫大嫂的弟弟楊×住在旁邊的一間房。昨天(2000年8月7日)中午他們五個人一塊在屋里吃飯時,“小四”來了和他們一起閑聊。飯后,他丈夫和何自永就去上班了?!靶∷摹比睢廖堇锪恕O挛缢奈妩c鐘,她見“小四”的弟弟“毛五”來這兒找“小四”,兩人就走了。18時許,她丈夫下班剛回來就說要出去,后騎自行車走了。約19時許,何自仲呼鄰居讓鄰居傳話給楊×,讓楊×去鑫谷批發(fā)市場,楊×騎車去了。約晚上7點半多,她帶著孩子去批發(fā)市場找她丈夫,在一個大排檔看見何自仲、楊×、毛五、毛四,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這個不認識的人下午和毛五一起到她家找的小四。她讓丈夫早點回家,后帶孩子買點吃的就回家了,到家是晚上9點。她一直等何自仲,等到晚上12點多,何自仲和楊×也沒回來,她就睡了。大約早上4點多,科長付×來家找何×1,二人就走了。
6、同案人何自仲在偵查期間的證言證明:8月7日上午安排下午工作時,欒×讓他弟何×1澆水,王×1告訴欒×讓何×1去拉車,他覺得不應該由王×1說話,所以挺生氣。中午他回家吃飯,飯后解松田來他家了,他就說:“王×1不像話,搞到我頭上了?!蓖炅怂麄兙鸵粔K出門了,路上他就跟解松田說:“他媽的,王×1搞得不像話”,解松田說:“我看他就不順眼,不行下午找?guī)讉€人過來弄他,我那邊有人”,他說:“你別弄太大,找?guī)讉€人給他幾拳,嚇唬嚇唬就行了”,說完他就上班去了。下午5點多鐘,解松田呼他讓回電話,因手機信號不好,他就沒回電話。他先回家,因和妻子吵了幾句就從家出來騎車在八寶山辦事處后面碰見解松田帶著兩個小伙子正在找他,他們四個人一塊到鑫谷市場旁邊的鐵路橋下,解松田跟那兩個人說到時候怎么打王×1,他說:“別打那么狠,嚇唬嚇唬,教育一下就行了”,解松田又要他的手機,說叫“三林”過來。他把手機給解松田,解松田用他的名字呼他們同院的劉×,讓楊×來鑫谷市場鐵路橋下找。大概十幾分鐘后,楊×就來了,他們五個人待到約晚上9點多鐘,他打了一輛白色面包車,另外四人上車,由他指路到八寶山地鐵北側的公共廁所,指給解松田等人,王×1就住公共廁所。他在地鐵南側下車往回走,邊走邊回頭,看見解松田等人已經(jīng)打起來了。他往回走到八寶山城管分隊南側空地,坐了有半個多鐘頭后,付×科長呼他回電話,他回電話,付說:“王×1被解松田扎傷了,你跟欒×帶兩個人把王×1送到醫(yī)院”。他找欒×,沒找到,就去了王×1住的公廁,警察已經(jīng)在了,公安人員說人已經(jīng)送到醫(yī)院了,趕緊找錢交住院費。他又找到付×,二人一起到石景山醫(yī)院,后他就被帶到派出所了。他沒看見解松田等人帶東西。
2015年4月21日證言證明:2000年8月7日上午,他聽見王×1說他弟弟的壞話,中午時,解松田見他不高興,問原因,他就把上午的事說了,解松田說:找人修理王。下午快下班時,解松田帶來兩個人,他又叫來楊×,他把王×1說他弟弟壞話的事說了。飯后,他們打車去了王的住處,他給解松田指認后就走了。過了一段時間,解松田給他打電話說:“人給你打了”。
7、現(xiàn)場照片復印件和現(xiàn)場平面圖證明:現(xiàn)場的情況。
8、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所出具的《尸檢報告》證明:左側臍上和右側鎖骨中線外側臍上各有一橫行長2.3CM的創(chuàng)口,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
結論:王×4系被他人用銳器(匕首類)刺入腹腔,導致腹主動脈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所出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王×1身體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
10、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京公石刑法鑒字020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的補充說明》證明:王×1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11、北京市石景山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復印件分別證明:王×4失血性休克,腹部刀扎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00年8月7日22時55分臨床死亡。王×1多發(fā)刀砍傷,右前臂屈側橫行傷口2.5厘米、2.0厘米傷口,右正中神經(jīng)部分斷裂,尺神經(jīng)斷裂,2、3、4、5屈指深淺肌斷裂,左前臂尺側傷口3厘米長,左側股骨前方傷口3厘米長。
1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00年8月7日在石景山區(qū)八寶山地鐵北口公廁門前發(fā)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王×4、王×1被打傷,并致王×4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工作解松田、解松偉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4月23日11時許,偵查員在江蘇省蘇州市×村將解松田抓獲。當日18時許在江蘇省蘇州市×1村將解松偉抓獲。同年4月24日將解松田、解松偉臨時羈押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看守所。同年4月27日將解松田、解松偉押解回京。
13、本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分別證明:2001年5月15日我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何自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何自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6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673.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993.4元。判決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6、王×1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1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此案因事發(fā)時不了解涉案人真實姓名,故在筆錄中表述的姓名與真實姓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經(jīng)核實:王×1筆錄中提到的“何自忠”為何自仲,“謝松田、謝松偉”為解松田、解松偉;王×3筆錄中提到的“王證明”為王×2;王×2筆錄中提到的“謝家兄弟”為解松田、解松偉;欒×筆錄中提到的“何志中”為何自仲,“謝松田、謝松偉”為解松田、解松偉;何自仲筆錄中提到的“何志勇”為何×1,“付×1”為付×,“謝松田”為解松田。
15、身份證復印件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分別證明:被告人解松田及被害人王×4的年齡、住址等情況。
16、吳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和利辛縣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分別證明:解松偉1981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62319810621****,住江蘇省蘇州市×村,2003年12月17日由安徽省利辛縣×村×街12遷來本地。解松偉原身份證號碼為34213019820621****,后經(jīng)利辛縣治安管理大隊查詢,該戶口已于2003年10月14日變更為34162319810621****,現(xiàn)因該戶口變更時年代久遠,原派出所搬遷,人員變動,戶籍檔案混亂,無法查找。
17、被告人解松田于2015年7月15日供述及訊問錄像證明:2000年夏天的一個晚上,何自仲請吃飯,有他、他弟弟解松偉、何自仲的老鄉(xiāng)和何自仲的親弟弟,共5個人。何自仲的弟弟提起的王×1,當時聊了很多,總體感覺何自仲因為吃醋,對王×1不滿,因為王×1挺招領導喜歡的,何自仲覺得王×1要頂替何的位置。吃完飯,他們上了一輛面包車,何自仲的弟弟有沒有上車不記得了,他們到出事地點后下車,在八寶山地鐵往舊貨市場的路口公廁。他和何自仲最后下的車,他在林子里撒尿,回去見車上沒人了,就問司機,司機指了指方向,他就過去了,看見公廁門口在打架,現(xiàn)場很亂,何自仲在一個角落,打沒打他沒看清,他看見他弟弟和何自仲的老鄉(xiāng)跟王×1打了起來,他就過去了。這時候對方有個人拿笤帚拍他,他擋了一下,說怎么回事?當時王×1手里拿著一個長約50公分的東西,他手里拿著刀,跟王×1打了兩下,這時有人喊跑,他們就跑。他邊跑邊回頭看他弟弟,跟一個人撞了滿懷,他順勢朝對方身上給了一刀,就跑了。
他沒看見何的老鄉(xiāng)手里拿東西。解松偉跟王×1撕扯,兩人互相打對方,他就是因為看見解松偉跟王×1撕扯才上去幫他弟弟的。他沒看見解松偉手里拿東西。
他拿的是折疊刀,刀把是白色塑料的,刀刃長約五六公分,單刃尖刀。刀是他平時帶在身上干活挖草根用的,隨身帶著。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解松田對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認后,指出10號照片中的男子(王×1)就是八寶山綠化隊與何自仲有矛盾的那名姓王的男子。
18、被告人解松偉的供述證明:他實際出生日期是1982年6月21日,因為結婚時不到法定年齡,出生日期改成了1981年,是他父親去改的,所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1981年6月21日。
打架的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應該是比較熱的月份,出事那天,他在岳各莊住處休息,下午他哥來找他和他大姐、大哥聊天,后那邊有人聯(lián)系他哥要請喝酒,他就跟著他哥去了石景山黃樓邊上火車道下面不遠的一個小飯館,看見了請他們吃飯的兩個人,一個是河南人,姓何,嘴上有個豁子,另一個男的管姓何的也叫哥。吃飯時,說了什么他沒注意聽。飯后,他也沒問去哪兒,就看到有一輛小面包車,他們四個人都上了車,是姓何的叫的車,應該是姓何的指路,大概開了十來分鐘,車停下來。他們都下車了,他見不遠處有個公廁,他說想上廁所,就去了廁所,走到廁所門口還沒進去,聽見背后離他五六米遠處有吵吵的聲音,他轉身發(fā)現(xiàn)他們的人和另一撥人打起來了,他快到跟前時有人過來打他,他被打坐在地上,他推開那人,有人拿一根拖把打他,他閃開了,趁著那人拖把掉了的機會,他用拳頭還手,不知打到那人什么地方了。他跑時發(fā)現(xiàn)左手手腕處有一個月牙形的傷口,他們這邊的人上面包車后,將他送醫(yī)院了,到石景山的一個醫(yī)院,在手術室里他看到他哥和姓何的在旁邊,縫針上藥后叫了個車,他就回豐臺了。
到了公廁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打起來了,雙方就是互相拳打腳踢,他沒看到他們的人有沒有拿家伙。事后沒人告訴他為什么打架,他哥說:把人打傷了,讓他避一避。
19、《調解協(xié)議》、《案款收據(jù)》、《撤訴申請書》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1、王×7、王×5、王×8、王×9、軒×、王×10、王×、王×11與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及其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被告人解松田賠償九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王×4死亡和被害人王×1受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萬元整;被告人解松偉賠償九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王×4死亡和被害人王×1受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1、王×7、王×5、王×8、王×9、軒×、王×10、王×、王×11同意接受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的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對二被告人予以諒解,申請撤回對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的民事起訴。
對于被告人解松田、解松偉所提他們不知去打架的辯解,經(jīng)查:同案人何自仲供述是其指使解松田等人對王×1進行報復;被害人王×1的陳述和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能夠證實,被告人一方到達現(xiàn)場后目標明確,在王×1應答后直接實施毆打行為;王×1還明確證實解松偉等人最先對其拳打腳踢,解松田隨后持刀刺扎,故二被告人的此辯解與在案證據(jù)不符,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解松田所提他只刺扎了王×1一人的辯解和解松田的辯護人提出認定解松田刺扎王×4致死的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王×1陳述證實,在解松偉和一個人打他時,王×4勸阻,被跟在后面的解松田用匕首捅刺兩刀;解松田在預審期間曾承認持刀刺扎了除王×1之外的一個人,且未見現(xiàn)場有其他人持刀;解松偉亦供稱未見他人持械;《尸檢報告》亦證實王×4腹部的兩處刺創(chuàng),創(chuàng)口均為2.3CM,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故能夠認定解松田持刀對王×4實施了刺扎行為,解松田的此辯解和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對于解松偉所提他是在被人毆打的情況下,才還了一拳的辯解,經(jīng)查:被害人王×1的陳述證實,解松偉等人最先對王×1拳打腳踢;目擊證人王×3證實,兩名男子在王×1答應后即對王×1進行毆打;解松田的供述亦證實,見解松偉與王×1廝打,其才上去幫忙,故解松偉的該辯解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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