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與鄧×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03610號
原告王××,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敬輝,北京市囯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鄧×1,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王××訴被告鄧×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曹元元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閆素霞、李強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敬輝,被告鄧×1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結(jié)婚。原告婚后生一子鄧×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工作原因長期不能照顧家庭,兒子鄧×2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原告不僅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還要每天出去工作。生活及家庭的勞累導致原告難以承受,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是否被告能多照顧孩子及老人。但被告不予理會。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guān)系名存實亡。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回龍觀法庭判決不予離婚。原告曾想給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機會,但是被告仍然跟從前一樣不理不睬。無奈現(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帕薩特汽車(京NT7991)一輛及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由雙方共同分割;3、婚生子鄧×2由原告撫養(yǎng),兒子鄧×2的撫養(yǎng)費每月2000元由被告承擔直至兒子鄧×2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止;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鄧×1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們從認識至今我一直愛原告,一直我也很信任原告,家里的房子、車都是寫原告的名字,銀行卡也都是用原告設(shè)置的密碼,家務(wù)事也尊重原告的意見。因為我在深圳工作,但洗衣做飯我還是做的。后來為了掙錢,2006年我去深圳工作,每年按照家里的需要給家里匯錢,也經(jīng)常買東西回家,我們相互也有聯(lián)系,每年我也抽空回家?guī)状?,原告每年也會來深圳。我們的關(guān)系沒有離婚的地步,沒有感情破裂的情況?,F(xiàn)在我每個月也都往家里寄錢,我們沒有到不相往來的地步。我們夫妻感情16年比較深厚,一直以來都有信任,所以我堅決不同意離婚,離婚對孩子,對整個家庭都造成傷害。因為我這幾年長期在外地工作,確實平常對家里生活方面照顧的不夠,所以我愿意放棄深圳的工作,從現(xiàn)在開始常住家里,負責家里的事務(wù)。以前我在生活上照顧不到的部分我也可以向原告道歉,請求法官給我和原告多一點時間溝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與被告鄧×1于2007年6月25日登記結(jié)婚,育有一子鄧×2?;楹箅p方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2013年王××訴至我院要求離婚,我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071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王××的訴訟請求?,F(xiàn)王××再次起訴要求離婚。鄧×2一直跟隨王××在北京生活。鄧×1稱其長期在深圳工作。鄧×1稱其沒有固定收入,是賺取利潤,最近兩年處于虧損狀態(tài)。王××稱不清楚鄧×1的收入狀況。
2009年7月21日,王××(買受人)與案外人李孝敏(出賣人)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購買坐落于昌平區(qū)×房屋,房價款總額為104萬元。2009年8月18日,王××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王××貸款40萬元用于購買房產(chǎn),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8日至2039年8月17日,王××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該房屋尚有364094元貸款本金未還清。2009年8月17日,王××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quán)證,登記的房屋坐落為北京市昌平區(qū)×,登記的房屋所有權(quán)人為王××。2011年1月26日,王××購買車牌號為京NT7991的帕薩特牌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王××名下。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申請對訴爭房屋及車輛進行價值評估。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北京中建華房地產(chǎn)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房屋的房地產(chǎn)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2014年5月26日的市場價值為238.2萬元。王××為此支付評估費7000元。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北京中評聯(lián)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在評估基準日2014年5月26日,車牌號碼為京NT7991帕薩特牌小型轎車的市場價值為11.8萬元。王××為此支出評估費2500元。
庭審中,鄧×1主張雙方有另外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稱該房屋的房款基本是其一人出資,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出資的情況。王××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證書,王××于2005年12月13日取得該證書,登記的房屋所有權(quán)人為王××,房屋坐落為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為經(jīng)濟適用住房。對于位于昌平區(qū)×的房屋,王××表示可以要房屋所有權(quán),也可以由被告支付折價款,并同意按照評估報告的市場價值支付對方一半的折價款。鄧×1稱不同意離婚,對房屋不發(fā)表意見。王××主張涉案車輛的所有權(quán)。
上述事實,有結(jié)婚證、出生證明、(2013)昌民初字第07181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quán)證、《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評估報告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家庭是社會組成的基本單元,夫妻感情是維系家庭關(guān)系的紐帶。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本案中,原告王××與被告鄧×1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后,夫妻關(guān)系并未好轉(zhuǎn),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確無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鄧×2一直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結(jié)合雙方當事人以及子女的實際情況,由原告王××撫養(yǎng)孩子較為適宜。鄧×1應支付鄧×2撫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具體數(shù)額,本院根據(jù)雙方收入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酌情予以判定。雙方共同購買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F(xiàn)該房屋登記在王××名下,考慮到王××需要撫養(yǎng)孩子,鄧×1在深圳工作,故房屋判歸王××所有為宜。該房屋尚未還清貸款本金364094元,剩余貸款應由王××負責償還。王××應根據(jù)評估報告確定的市場價值向鄧×1支付房屋折價款1008953元。京NT7991的車輛登記在王××名下,故車輛歸王××所有為宜,王××應給付鄧×1折價款59000元。對于鄧×1主張分割的房產(chǎn),因該房產(chǎn)取得所有權(quán)證書的時間是在雙方登記結(jié)婚之前,且鄧×1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該房屋存在出資行為或雙方對該房屋存在相應約定,故鄧×1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與被告鄧×1離婚;
二、婚生子鄧×2由原告王××撫養(yǎng),被告鄧×1每月支付鄧×2撫養(yǎng)費一千元,至鄧×2年滿十八周歲止;
三、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歸原告王××所有,原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鄧×1房屋折價款一百萬八千九百五十三元;
四、車牌號為京NT7991的車輛歸原告王××所有,原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鄧×1車輛折價款五萬九千元;
五、駁回原告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負擔五千八百二十五元(已交納),由被告鄧×1負擔五千八百二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評估費九千五百元,由原告王××負擔四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納),由被告鄧×1負擔四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曹元元人民陪審員閆素霞人民陪審員李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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