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尤其是親朋之間,處理不好,既失去錢,又失去親情。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判決的一起案件,就是兩親家之間,為50萬元是給孩子買婚房用的還是彩禮錢,多次鬧上法庭,讓人唏噓不已。
1
房屋買賣口說無憑
親家訴請被駁回
老陸在合肥一家企業(yè)工作,家庭收入依靠單一的工資。前幾年,獨生子小陸找到如意女友小汪,兩人打算于2013年8月中旬登記結(jié)婚。小陸對自家現(xiàn)有的房子不滿意,提出要在市區(qū)買一套房產(chǎn)證屬于他的房子。當時合肥限購,老陸折騰了半天也沒能滿足兒子愿望。正好,準岳母家有套現(xiàn)成的大房子,可以給兩個孩子結(jié)婚。
在兩人領取結(jié)婚證的前半月,老陸給準兒媳發(fā)了一條老長的短信,主要內(nèi)容為:
“小汪,你好,我是小陸爸爸,由于小陸從今年4月份起,一直要買寫他個人名字的新房,由于限購,我們只好先把原有一套房子房產(chǎn)證上他的名字去掉,辦了很多手續(xù),交了12萬元。辦好后,他又領我去濱湖買房,交了2萬元訂金,我又找了好多人,才把房價從九千一平降到八千多一平,現(xiàn)在他又不喜歡濱湖的房子,說是太遠,要退房,想拿回訂金非常渺茫。我們是拿工資吃飯的,經(jīng)濟也不是很寬裕。但你們辦大事,作為父母,一定盡力?,F(xiàn)我們與你商量,我家拿50萬元買房,暫時付你媽媽40萬元,給你聘禮10萬元,你辦辦你們個人的事。辦酒席錢由我們家全出。你與小陸準備成婚,不知你媽選好一個好日子沒有?選好后請及時通知我們,好提前去訂飯店。至于房子待明年過戶時,再按市價購買付款。小汪,你是個明理懂事的孩子,體諒長輩暫時的難處,相信只要你與小陸過著美麗的每一天,只要我們還在,你們的日子一定會更美好?!?/p>
小汪收到短信后,當即回復短信一條:“好的,叔叔,謝謝您?!?/p>
同年8月4日,老陸向小汪的媽媽老汪的個人銀行賬戶上轉(zhuǎn)款50萬元。
小陸與小汪結(jié)婚后,居住在老汪名下位于合肥市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子里。
不久,老陸與老汪為上述50萬元用途產(chǎn)生爭議。老陸說這筆錢是用于購買老汪那套房子的,老汪則說那錢明明是彩禮錢。雙方爭吵了幾次,沒有結(jié)果。
2014年7月,老陸將老汪訴至法院,稱:2013年7月,因老陸計劃買房為兒子小陸結(jié)婚使用,老汪作為小陸的準岳母,當時口頭提議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給老陸,老陸表示同意,并現(xiàn)場查看了該房。老陸于同年8月4日通過銀行轉(zhuǎn)款50萬元人民幣預付款給老汪。同年8月13日,雙方的子女領取結(jié)婚證,婚后居住在該房內(nèi),但老汪一直沒有與老陸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也沒有把房屋實際交付給老陸。老陸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老陸與老汪間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老汪返還老陸購房款50萬元。
老汪辯稱:老陸所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老陸之子小陸與我女兒小汪系夫妻關系,涉案50萬元是老陸支付給我家的彩禮,也是對我提供婚房及裝修、家具、購買結(jié)婚首飾等所做的補償,雙方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購買房產(chǎn)的共同意思表示。我已將該款交給女兒,用于雙方子女婚后的生活。所以,法院應駁回老陸的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老陸訴稱主張的其支付的50萬元,是他與老汪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后支付的首期購房款的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老陸基于此主張要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及老汪返還購房款50萬元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老陸的訴訟請求。
老陸不服,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老陸與老汪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故老陸與其所主張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老陸基于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訴請要求解除與老汪間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判令老汪返還購房款50萬元引發(fā)的糾紛,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條件。合肥市中級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老陸的起訴。
2
短信證明購房款一審判決應予返還
老陸覺得既然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老汪占有老陸的50萬元就無法律依據(jù),依法構(gòu)成不當?shù)美?。于是?015年4月,老陸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次他請求法院判令老汪返還不當?shù)美?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依據(jù)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不當?shù)美某闪⒁椋阂环饺〉秘敭a(chǎn)利益;一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取得財產(chǎn)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
雙方相爭不下,其實矛盾的焦點在于,老陸向老汪個人銀行賬戶轉(zhuǎn)款50萬元的用途。老陸認為,這50萬元是購買老汪名下房屋的預付款;老汪則認為,這50萬元是老陸支付的彩禮以及對老汪提供婚房及裝修、家具、購買結(jié)婚首飾等所做的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該款的用途雖然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但根據(jù)老汪提供的手機短信等證據(jù)及結(jié)合日常社會生活經(jīng)驗,可以對該款的用途作出認定。
從老陸發(fā)給小汪的短信內(nèi)容可以看出,老陸表示要拿出50萬元買房,暫時付老汪40萬元,給小汪聘禮10萬元,由此可見,老陸在短信中明確表明了向老汪買房的意向及該款中的40萬元是買房暫付款的意思表示,小汪的回復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內(nèi)容,在回復時未表示異議。
老汪與小汪是母女關系,小汪對這筆數(shù)額較大的款項理應向母親告知,老汪與小汪在知道短信內(nèi)容的情況下,如短信中的款項用途與雙方先前約定不符,應及時向老陸提出異議,但事后小汪與老汪均未對此表示異議,并向老陸提供了老汪的銀行賬戶,老陸也向該賬戶進行了轉(zhuǎn)款。由此可以確定,該筆轉(zhuǎn)賬中的40萬元與老陸買房的意向有關。轉(zhuǎn)款后雖無證據(jù)表明老陸與老汪對房屋買賣一事進行進一步的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但并不能否定該款項是老陸基于買房的意圖而支付的款項。對于另外的10萬元,老陸在短信中明確表示是給小汪的聘禮,小汪也表示了接受。
老汪則稱,這50萬元是老陸支付的彩禮,及對老汪提供婚房及裝修、家具、購買結(jié)婚首飾等所做的補償,以及該款已支付小汪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實。
法院認為,因小汪與老汪是母女關系,與老汪之間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其提供的證言證明力較低,法院不予采信,老汪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綜上,在老陸向老汪轉(zhuǎn)款的50萬元中,其中40萬元是老陸為購買老汪名下住房而預先支付的款項,因事后老陸與老汪未能就房屋買賣一事進一步協(xié)商,雙方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老汪喪失占有該40萬元的合法根據(jù),此款理應返還給老陸,老汪拒不返還的行為構(gòu)成不當?shù)美V劣谵D(zhuǎn)款中的另外10萬元,是老陸支付給小汪的聘禮,鑒于雙方子女婚姻關系尚存,該款不屬于此案處理的范圍。
于是,法院一審判決老汪返還老陸40萬元。
孫奎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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