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甲以生產、銷售仿冒蘋果牌手機為業(yè),其生產、銷售的所有手機都未經蘋果公司的授權,但外形和原產手機極為相似,手機后殼上印有蘋果公司的商標“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因遭人舉報,公安機關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甲抓獲,后檢察機關更改罪名,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意見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甲只是假冒了一種注冊商標,另一種觀點認為,甲假冒了兩種注冊商標。
律師評析
深圳市知名律師馬成同意第二種觀點。區(qū)分侵犯幾個假冒注冊商標的意義的在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個數決定了被告人應受處罰的等級和輕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被視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條文中的“情節(jié)嚴重”。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被視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的商標常以組合的樣態(tài)出現(xiàn)在蘋果手機后蓋上,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組合標識,而不能簡單的把其認定為兩個獨立的注冊商標。而馬成律師認為:從立法原意來看,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法益客體是合法主體的知識產權,認定侵權商標個數的標準應堅持形式解釋,每一個具有自己編號的商標都應該被視為獨立的個體,而不能因為它和另一獨立商標的使用方式和出現(xiàn)場合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甚至被曲解為一個“組合商標”。一個注冊商標號對應一個商標,每一商標都是都是刑法保護的對象,因此,判斷假冒注冊商標的個數應看他假冒了多少個獨立的商標,而非其使用方式。在該案中,甲分別假冒了蘋果公司的“蘋果圖樣”和“iphone圖樣”商標,上述兩個商標都具有自己獨立的編號,應認定甲假冒兩個注冊商標,而不能僅憑“其經常被聯(lián)合使用在手機后蓋上這一事實”實質推斷出它屬于一個組合商標。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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