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詞
尊敬的X法官:
我接受原告吳XX的委托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現(xiàn)結合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1、被告直接向原告?zhèn)€人借款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不容否認。
原告提供的2013年10月29日《借條》、《卡卡轉賬》、《明細對賬單》及2014年3月30日的《通話錄音》證據(jù)都可以證明,被告是向原告?zhèn)€人借的10萬元借款,而不是在庭審過程中所稱是通過第三人借的,被告的辯解沒有事實依據(jù),也不符合邏輯,假設被告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就不必通過鎖門等過激行為逼迫被告返還借款,被告也無需把第三人帶到派出所,并在老鄉(xiāng)和朋友的見證下達成《協(xié)議》(2014年3月24日)。被告之所以帶第三人到派出所才把10萬元借款錢交給第三人,是因為被告自始至終都知道這10萬元借款是向原告?zhèn)€人所借的,在沒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把10萬元借款交給第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
2、債權的轉讓,需要債權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認可,否則債務人無法免除對債權人應承擔的義務。
被告向原告?zhèn)€人借款,原告把10萬元借款交付給被告,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原告作為債權人,被告作為債務人,倘若原告要轉讓債權,依據(jù)《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敝?guī)定,應當通知被告,但在本案中被告事先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擅自把10萬元借款交給第三人,事后也未得到原告的追認,被告作為債務人無法免除對原告應當承擔的償還借款義務。
3、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做人的基本準則。
被告把10萬元借款交給第三人是迫不得已的無奈之舉,以至于在庭審過程中為了推脫責任,做出了違背事實的辯解,目的是為了不用承擔償還原告10萬元借款的義務,這是人之常情,也是人的本能,但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發(fā)展,需要我們每個人都應遵從道德和法律普遍認同的一些基本準則與原則,比如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經(jīng)濟困難的時候給與援助,借款時沒有約定償還時需要支付利息,原告不求任何回報,是純粹的助人為樂行為,值得鼓勵和提倡。不曾想,被告為了掩飾自己的過錯,推卻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不顧事實,甚至顛倒黑白,不承認向原告借款的的事實,這真是“好心沒好報”。
綜上所述,被告向原告?zhèn)€人借的10萬元借款,在原告事先沒有同意事后又沒有追認的情形下,被告擅自交付給第三人,現(xiàn)第三人又拒不交付原告,依據(jù)法律無法免除被告對原告應承擔的償還借款義務,因此被告應當依法償還原告10萬元借款,然后再向第三人追還。
以上代理意見,望沈法官予以采納!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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