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統(tǒng)計表明,我國有生育障礙的夫婦比例為10%-15%,而在這一人群中有10%左右需要經(jīng)過生殖輔助技術介入。完全禁止代孕不但不能避免代孕的發(fā)生,反而可能造成更多的問題,如倫理、計劃生育、交易行為的地下化、生育健康、法律關系的復雜等等。
媒體屢屢曝光非法代孕中介,完全禁止代孕不符合我國的生育觀、計劃生育的基本政策,并且剝奪了無妊娠能力婦女的生育權和影響建立家庭權,間接剝奪了健康男士的生育權。
民盟衡陽市委石鼓支部唐波建議用立法規(guī)范代孕行為,對代孕母的主體資格、委托夫妻的主體資格、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代孕管理機構(gòu)、禁止的代孕行為等作出立法規(guī)范。
一、代孕母的主體資格。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懷孕經(jīng)驗、經(jīng)家庭成員同意、身體健康、代孕次數(shù)等作出規(guī)范。
二、委托夫妻的主體資格。如已婚婦女因生理或健康原因不能生育、具有生育證明、有撫養(yǎng)能力等。
三、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對出生后的子女在法律上認定親子關系歸屬作出規(guī)范。
四、代孕管理機構(gòu)??梢钥紤]在衛(wèi)生行政部門增加一項管理權限,要求對代孕契約作為登記、審查代孕契約相應資料、證明等。
五、禁止的代孕行為。商業(yè)化代孕、捐胚代孕(即精子、卵子均不來自委托的夫婦)、借卵代孕(即精子來自于丈夫,卵子來源于代孕者)、有能力生育而不愿親自生育而代孕的行為等。
代孕行為既然不能完全禁止,只好用立法加以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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