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春運期間,朱某等人利用春運交通緊張的局面,合伙購買了一輛大客車跑深圳至福州段客運。某天,朱某等人從深圳載著五十多名農(nóng)民工回家過年。上車后,朱某等人向每個乘客收取了450至520元車費,票價較平時高一倍多。中途,朱某等人又以乘客下車用餐為由,堵在門口以“補票”為名,以扇耳光相威脅,向每位乘客再次收取100至200元不等的車費,不補票則不準上車。乘客因春運車輛緊張只能被迫補票。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朱某等人對乘客以暴力威脅,強逼補票。符合搶劫罪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構成強迫交易罪。理由是,朱某等人暴力、脅迫手段的程度還不至于達到搶劫罪的完全壓制被害人的程度,應當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律師評析】
深圳知名刑辯律師馬成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中,朱某等人構成強迫交易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的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九條第2點規(guī)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借口,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差額,還有考慮超出金額的比例,綜合各方面因素才能判斷。除此之外,強迫交易罪的暴力脅迫若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時,則構成搶劫罪。輕微的暴力脅迫行為,并沒有壓制被害人反抗的,不能成立搶劫罪,只能成立強迫交易罪。
本案中,朱某等人僅僅是用不補票則扇耳光的手段脅迫乘客掏錢補票,只能構成輕微的暴力,并未達到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而且朱某等人強迫乘客交出的金額與合理車費來比相差金額并不算懸殊,強取財物的危害程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因此,朱某等人應以強迫交易罪來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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