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李某因故意傷害罪被起訴后,其父李某某為使李某獲得輕判,四處托人,得知梁某的侄子牛某某是法院刑庭庭長,遂托梁某將15萬元轉(zhuǎn)交牛某某。牛某某收到賄賂后,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后被害人家屬不滿進行檢舉,牛某、李某某、梁某等人被檢察機關立案調(diào)查。
【分歧意見】
對梁某某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梁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介紹賄賂罪。李某某并不認識牛某某,其通過梁某給牛某某送錢的過程,實際上是梁某某起到了溝通關系的作用,梁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介紹賄賂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梁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了行賄罪的共犯。梁某某替李某某給牛某某送錢,已不單單是介紹行賄者與被行賄者認識,而是有了實行行為,即賄賂行為,系行賄罪的共犯。
【律師評析】
深圳知名刑辯律師馬成同意第二種意見。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弄清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共犯之間的關系。
理論界一致認為介紹賄賂就是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行賂為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對于介紹賄賂的外延,學界則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共犯之間是一種并列關系,介紹賄賂的外延只限于在行受賄雙方疏通渠道、傳達信息、調(diào)和分歧,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不包括具體的實行行為,轉(zhuǎn)交財物。第二種觀點認為,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的共犯之間是一種交叉關系,介紹賄賂行為不僅包括疏通渠道、傳達信息、調(diào)和分歧等行為,在實施疏通渠道等行為的同時,轉(zhuǎn)交財物的,也應視為撮合條件的范疇之內(nèi)。
我國刑法對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設置了輕重不同的刑罰,介紹賄賂罪不僅要求“情節(jié)嚴重”,而且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賄罪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這一要件,并且最低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實,介紹賄賂原本就是行賄罪的共犯行為,只是刑法為了體現(xiàn)寬嚴相濟、打擊犯罪的目的,特將介紹賄賂從行賄罪的共犯行為之中分離出來,單獨定成一個罪名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行為其實可以看作是犯罪預備行為,為實施犯罪而制造條件。替行賄人轉(zhuǎn)交錢款的行為,實際上是參與到了行賄的具體行為之中。若認為轉(zhuǎn)交行為屬于介紹賄賂的外延,對該行為以介紹賄賂罪定罪處罰,重罪輕罰,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本案中,梁某某沒有實施進行舉薦、創(chuàng)造見面機會、疏通行受賄渠道,從中溝通等行為,直接幫助李某某將錢轉(zhuǎn)交給被行賄人,不屬于介紹賄賂行為,系行賄罪的具體實行行為,應該構(gòu)成行賄罪的共犯。但因其只是負責轉(zhuǎn)交,應認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jīng)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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