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在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揚長而去,我下意識就對自己說:交通肇事后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絲毫不管它還有沒有七年的活頭。走了幾步又補充:估計不滿十六周歲,不予追究。后來仔細一想,當時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嗎?吸毒了嗎?他是不是本國的,我們有沒有管轄權?不是國內的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嗎?他有同伙嗎?有同伙的話他是否起主要作用構成主犯?他是初犯還是累犯?他是在假釋期間嗎?他精神正常嗎?如果喪失或減輕了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則他就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他是軍犬嗎?那屬于特定主體的犯罪。兩高有沒有最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經是寬嚴相濟了,是否還得給予從寬處理?被害人如果諒解了,對他的量刑也是有利的。此外還有一些沒有寫在書上的潛規(guī)則,比方說是高干寵物嗎?動物保護協(xié)會是否有干涉司法的電話打來?是否有某領導的批示(按照四中全會,批示要記錄下來,問題是我敢記錄嗎)?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豈不是還要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有太多太多的因素沒有考慮到,所以說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說他們就是背了幾本書而已,其實不比造原子彈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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