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則女子刑事案件以后和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而人間蒸發(fā)的消息引發(fā)社會各界關注。事情要追溯到2011年,溫州女子錢晶晶2011年在滬駕車致一對情侶一死一重傷。因與受害人家屬簽訂刑事和解協(xié)議,錢晶晶免除了牢獄之災,然而被釋放后,其和家人就人間蒸發(fā),185萬賠償至今尚有近半未支付。如此刑事案件竟然能花錢“贖罪”,確實讓人匪夷所思。然而,此案件卻有相關的法律依據(jù)。
在中國,刑事案件確實可以和解
所謂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diào)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012年3月,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由自訴案件擴大到部分公訴案件。除了《刑事訴訟法》為刑事和解“正名”,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和2010年2月8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等也都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但中國刑事和解確實給了“花錢買刑”便利
“花錢買刑”——不少人聽到刑事案件和解時的第一反應。雖然官方多次公開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錢買刑”,但在民眾心中,刑事和解無法擺脫“花錢買刑”的質(zhì)疑。事實上,刑事和解在民間的直白稱呼就是“花錢買刑”。
實施刑事和解制度的動機本值得追問
從胡斌“70碼”案、孫偉銘案到藥家鑫案等,每當金錢與自由乃至生命直接掛鉤,總會撥弄民眾的敏感神經(jīng),引起群情激憤。民眾擔心,司法機關執(zhí)法失職,不盡力去搞好執(zhí)行,卻挖空心思從別的地方找“補救”,用“臭錢”去交換生命、交換公正。
而事實上,中國實施“刑事和解”制度,確實脫離不了中國法律執(zhí)行力度不足的尷尬背景:司法實踐中,被害者雖然贏了官司卻得不到賠償?shù)摹胺砂讞l”現(xiàn)象普遍。為鼓勵犯罪嫌疑人兌現(xiàn)“白條”,一些基層法院逐漸開始嘗試“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賠償換輕判甚至免除處罰。其正當性顯然值得追問。畢竟,得不到賠償,不是被害人的錯。
更何況刑事犯罪所造成的傷害,也不是金錢能完全補償?shù)模粦摗耙毁r了之”。
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讓“花錢買刑”問題更加凸顯
全政協(xié)委員劉白駒就表達過擔憂。他表示,當前一些案件,甚至是嚴重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或其家屬,最后就從輕處罰甚至免于死刑,會讓人們以為被告人賠償就可以免于死刑或從輕處罰,是花錢買命、花錢買刑。
刑事和解不僅會造成一種實質(zhì)上的“富人豁免權”,更可能造成腐敗。監(jiān)督缺乏,救濟無門等問題亦突出,難以保證刑事和解工作規(guī)范、有序運行。
最根本,還是要完善國家救濟制度,提升司法機關執(zhí)行力
從長遠來看,通過完善財產(chǎn)凍結(jié)、終身追償、國家補償?shù)戎贫?,并切實增強各級基層法院的?zhí)行力建設,都遠比“刑事和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刑事和解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逐漸地演變中,被一部分人用作逃避罪責的手段,鉆了法律的空子。如此“花錢買邢”的刑事和解不能再被濫用,如此下去,法律的公平和公證將無法體現(xiàn),受害人也將難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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