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到運輸毒品罪的量刑問題,這又是一個頗受爭議的問題,在國際上緊鑼密鼓的呼吁取消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國刑法學者以及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官、檢察官甚至最高司法機關也是對該罪名取消死刑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討論最多的時候,是刑法修正案八出臺的前后,但是,最終由于立法者的強勢阻截,導致該罪名取消死刑,在短期內(nèi)成為一個不能實現(xiàn)的夢。
直到現(xiàn)在還在對該罪是否取消死刑還是爭執(zhí)不休,不免引發(fā)了我們對很多問題的思考,比如在不取消該罪名的情況下,即便取消死刑,就會導致該罪會輕刑化了嗎?該罪與販賣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行為的實行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存在吸收關系、牽連關系等如何來確定罪名更合適?凡此,林林總總的一些問題,同時也回避不了今天這個話題所囊括的一些問題,從實務角度出發(fā)又不能擱置或者回避。
其實,大膽的說一句,當下運輸毒品罪重刑化甚至對該罪適用死刑已經(jīng)是司法機關的常態(tài),尤其從去年開始,國家對毒品犯罪采取了更加嚴厲的態(tài)度,由此所釋放出的信號,落腳到司法審判領域,似乎對運輸毒品罪的打擊力度不但沒有消弱,反倒有加強的趨勢,我們在辦案時尤為要注意。
事實上,顯而易見的是,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的特點、且情況復雜且運輸毒品罪不是源頭性犯罪,實施該類犯罪的行為人多數(shù)從事的是簡單的運輸勞動(由于出書的需要,在這里對運輸毒品罪的多類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在這里就不展開了。)、有的甚至是被蒙騙加入到這類犯罪中來的,除了從事智能化運輸毒品的犯罪團伙、多次運輸?shù)膽T犯、再犯、累犯等惡性深以外,這些實施運輸毒品罪的行為人在現(xiàn)實中,本身就是社會底層或者是弱勢群體。
結合《大連會議紀要》及相關案例總結出來的裁判要旨,我認為,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具體辦案中,找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有哪些?哪些因素能轉化成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jié),才是最重要的。分述如下:(一)司法機關重視的是打擊指使、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接應、接貨的毒品實際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重視的是打擊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指使、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yè)毒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重視的是打擊以運輸毒品為業(yè)、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司法機關有區(qū)別對待的是涉案的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雇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yè)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的,主要是考慮到,他們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買家或者賣家,與幕后的組織、指使、雇傭者相比,在全部毒品犯罪的環(huán)節(jié)中處于從屬、輔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應的較小。司法機關在對這類群體人犯罪的把握上,會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和前述具有嚴重運輸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所區(qū)別,尤其是不單純的以毒品數(shù)量大小來決定刑罰的適用;(三)對因涉嫌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的情況,在現(xiàn)有證據(jù)來認定販賣毒品罪不足的情況下,而認定為運輸毒品醉的,也會不同于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司法機關對這種情況的量刑會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的量刑有所區(qū)別,提醒我們同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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