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隆回縣司門前鎮(zhèn)砂坪村4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隆回縣桃洪鎮(zhèn)一社區(qū)新村路14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女,漢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上訴人系夫妻關系
上訴請求:
撤銷(2013)隆民二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并依法判令二被上訴人共同償還上訴人借款76萬元整。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嚴重錯誤,同時對法律規(guī)定予以機械、片面理解,偏聽偏信被上訴人一面之詞,對上訴人提供的借條等證據視而不見,導致判決結果錯誤。
首先,一審認定“被告證據3、4、5、6,與原告認可的證據2、7,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边@一認定明顯錯誤;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3、4、5、6中對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一事的描述與被上訴人本人的陳述一脈相承、如出一轍,都是傳來證據、間接證據,系被上訴人本人陳述的再重復,其真實性無法得到證實;另外,根據證據規(guī)則,原始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上訴人提供的借條是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卻沒有得到一審法院采納,這明顯是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一面之詞的偏聽偏信。
其次,一審認定“因胡xx想繼續(xù)開采,向孫xx出具了借條,向孫xx借款76萬元。胡xx出具借條后,孫xx僅交付了60余萬元的票據給胡躍軍,未實際提供借款?!贝艘徽J定系對事實真相的曲解。事實真相是最初是被上訴人胡xx承包了杰峰砂石場,因資金不足,便通過他人介紹拉來上訴人入伙共同開采,上訴人此時(2011年3月27日)與發(fā)包方重新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第二天上訴人便交了40萬元的承包費,2011年4月3日上訴人提出退伙,因砂石場還沒有正式生產,而上訴人已經為砂石場累計投入了76萬元(含承包費在內),被上訴人想繼續(xù)開發(fā),但又無力償還上訴人,便寫下76萬元借條,自此,雙方合伙關系便轉變成債權債務關系,這一轉變過程順理成章,沒有任何威脅、欺騙成分,借條也是被上訴人親筆書寫,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借條的證據,借條的真實性毋庸置疑。上訴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陽xx的書面證明,但一審卻以該證明是打印件、形式不合法為由不予采信,陽xx親歷了胡xx向孫xx打借條的整個過程,是最重要的目擊證人,其證言卻得不到采信,一審不予采信的理由十分牽強,目前也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打印的書面證明為形式不合法的證據,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3、4、5、6都是傳來證據卻得到一審法院采信,導致一審對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再次,一審以上訴人未實際提供借款為由,否認了雙方的借貸關系,這一認定是非?;闹嚨?。上訴人在幾天的合伙期間內累計投入了76萬元現金以后,便明確提出退伙,被上訴人胡xx想繼續(xù)開采,但又無力支付上訴人已經對砂石場的巨額投入,便以借條形式盤下了這76萬元的既得利益,在被上訴人打借條后便應視為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提供借款,上訴人讓渡了自己在合伙中的權益,而被上訴人因暫時無力支付便以借條的形式確認了上訴人的債權,雙方由此便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在現實中這類法律關系的轉變也屢見不鮮,這一法律事實也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要義,理應得到支持。
綜上,由于一審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對法律理解錯誤,請求二審依法予以改判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據此,特依法提起上訴,謹盼判如所請。
此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孫xx
2013年x月x日
注:在庭審過程中,本代理人又提出對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間內撤銷借條,本案最后處理結果是二審完全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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