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客要求續(xù)約遭漲租
外出打工住房子是個問題,房屋租賃也就應運而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而近期這長達一年的房屋租賃糾紛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近日,湘潭市岳塘區(qū)聯(lián)合調解委員會駐寶塔派出所調解室成功調解一起跨越一年多的官結民未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尹某租賃李某房屋,李某根據合同約定提前三個月告知“合同到期,收回門面”的告知書。尹某要求續(xù)租,但李某漲了原1/3的房租,雙方都僵持不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尹某搬離門面,李某勝訴。雖是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合同約定搬離門面交付手續(xù),但尹某依然不肯搬離。李某申請執(zhí)行,尹某被強制搬離,事后依舊對李某出租門店多次干涉、阻撓。
判決未能停戈止紛,無奈之下李某再次申請調解。李某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自己的門面與尹某是相鄰位置,而李某也認可現(xiàn)有的裝修確實有利于門面出租,現(xiàn)有的裝修是存在一定價值的。最終,一起“官結民未了”的房屋租賃糾紛得到了成功調處。
法官促租賃合同糾紛案調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化干戈為玉帛,天下太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終究是為了生活和和氣氣有何不好。能夠調解成功也算是功德一件啊。
孫振明律師辦案心得:車禍猛于虎,輕則誤事靡費,重則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無論有責方,還是無責方,無論事故參與方,抑或利益關聯(lián)者,達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彌補損失,便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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