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的某天,李小姐與張先生終于結束戀愛關系,走進婚姻的殿堂。本應該如膠似漆小兩口,婚后卻常常吵架。原來,張先生有著嚴重的生理疾病,性能力低下且無法生育。李小姐在起初知道時,并沒有太在意,認為既然生病了,治好了也就行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丈夫的病并沒有好轉,李小姐越來越擔心,如果真的一輩子治不好,自己豈不是耽誤了青春。一年過去了,小夫妻倆的夫妻生活并沒有什么改善,李小姐對丈夫的不滿與對未來生活的擔憂集中爆發(fā)了出來,她時常辱罵丈夫并要求與丈夫離婚,張先生只能默默忍受著,并且怎么也不同意離婚。終于在2010年7月的一天,李小姐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案件結果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詳細了解了案情,也深深的體會出不正常的夫妻生活及不能生育給這對夫妻帶來的精神痛苦,為了夫妻倆的未來,法院經過耐心的調解,最終張先生同意離婚,李小姐也保證絕不對外泄露張先生生理問題的隱私。
律師說法
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可以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標準似乎比較宏觀和不易把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里明確列舉的14項具體標準,其中第一項便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結合本案,李小姐要求離婚的理由便是丈夫有生理缺陷,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經過治療難以痊愈。由此來看,法院的調解方向符合法律和人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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