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武律師代理了原審被告王某房屋權(quán)屬糾紛案件:該案件可謂是一波多折。案件出現(xiàn)了上訴、再審、抗訴與指定再審等多次的訴訟程序。案件涉及有三份判決書及一份裁定書等。
原審被告王某被石某訴訟至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涉及房屋居住使用權(quán)案件。該案經(jīng)一審,
由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委托人王某再次委托武律師將該案件上訴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的一審判決被二審的判決: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要求確認其對某處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quán)的訴訟請求。
原審原告(二審的被上訴人)通過向高院提出再審請求,被高院裁定駁回。
原審原告(二審的實上訴人)又通過向上海市高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上海市高級檢察院向上海市高院提出抗訴。高院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民事判決書。由武律師代理了王某的指令再審的案件的審理。最終法院認定: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判決。
該案件總算最終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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