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時,應(yīng)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但是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單位還會不會有損失呢?勞動者還會不會得到兩倍工資的賠償呢?
小任(化名)2004年11月1日到某培訓中心工作,任保齡球技術(shù),2008年6月1日,培訓中心與小任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2010年4月29日培訓中心終止與小任的勞動合同。培訓中心2007年6月12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間未與小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12月29日,小任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法院判決:雙方2007年6月12日到2008年5月31日期間,培訓中心未與小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培訓中心應(yīng)該支付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
律師說法:《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yīng)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兩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起實施,其中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截至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所以法院支持了小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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