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的搶劫行為往往是直接針對被害人,突如其來。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一般不難認定。但是,如果是在主人家搶劫客人呢?還是否屬于入戶搶劫呢?
案情介紹:
2012年2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何某、彭某聽說其朋友曹某家來了兩位洽談商務的浙江人,比較有錢,遂起歹意,欲行搶劫,于是來到曹某家,并當場對正在與曹某談生意的胡某、張某等人實施搶劫,所搶金額為人民幣5000元。由于何某、彭某認識戶主曹某,所以未對曹某進行搶劫。
法院判決: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主人家搶劫客人的財物是否構成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系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不論搶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的后果,只要該行為符合入戶搶劫的構成要件,起點量刑即在10年以上。刑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對戶的極力保護。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戶是家庭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人們觀念中最安全的生活場所。如果公民在戶內(nèi)的安全都無法保障,那么其將失去對整個社會安全保護的信賴。同時,戶不僅是公民個人生活的地方,而是整個家庭的棲息場所。行為人對戶的侵害,在威脅家庭全部財產(chǎn)的同時,也會危及家庭每一位成員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見,入戶搶劫的危害性極大,因此刑法對其科以較為嚴厲的處罰。
因此,最后法院認為在主人家搶劫客人應構成入戶搶劫。
律師解析:
入戶搶劫應該符合以下要件:
一、入戶的非法性被告人何某、彭某在主觀上意在入戶實施搶劫,具有非法性的目的,屬非法入戶。
二、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戶”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這樣描述對“戶”的范圍的界定,“戶”在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本案被告人所入侵的“戶”即曹某家,無疑完全符合《搶劫解釋》關于“戶”的界定。
三、入戶搶劫應對戶不對人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jié),體現(xiàn)了刑法對“戶”的著力保護。刑法側重保護的是戶的安全機能和居民對戶的信賴利益,而非特定居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對客人實施搶劫,并不因為客人沒有對戶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或者沒有實質(zhì)的家庭生活內(nèi)容,就判定其不受戶的保護。刑法之所以將入戶搶劫規(guī)定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主要是因為入戶搶劫的危害性極大。
公民的家庭生活,戶內(nèi)所有在場的人及其財產(chǎn),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罪犯的侵害或威脅。被告人以搶劫的目的進入他人住宅,即使搶劫對象并非住宅主人,但客觀上仍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憲法權利。我國刑法也規(guī)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是指未經(jīng)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jīng)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
在戶與外界相對隔離被害人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該行為不僅嚴重危及戶內(nèi)所有在場人員的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而且也侵犯了客居住宅或者前來拜訪、玩耍、臨時逗留的人對于戶的安全的信賴利益。“對戶不對人”即只要在戶內(nèi)實施搶劫,不管搶劫對象系何人,都構成入戶搶劫。由此可見,無論是從字面意思對戶進行文理解釋,還是以立法精神對戶進行論理解釋,都沒有理由把入戶搶劫的對象僅限定于戶主及其家人。
因此,非法進入他人住所實施搶劫,不管所搶為何人,都構成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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