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中,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行為還是比較常見的,并且就該類行為而言,它可不是簡單的生活行為,而是受法律約束的民事行為,這也就是意味著該行為的生效需要具備法定條件。那么,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專業(yè)的律師將為您具體介紹。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在實踐中,為在司法過程中使債權轉讓制度的適用與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我們有必要仔細研究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規(guī)定,規(guī)范債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實現。
資深的律師提醒您: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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