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伙街頭扎迷魂針
團伙街頭扎迷魂針,已有兩名女子遇害。備受關(guān)注的佛山市嶺南明珠體育館附近“迷魂針扎案”,昨日在禪城區(qū)法院一審宣判,3名被告人均領(lǐng)刑3年至1年2個月不等。團伙街頭扎迷魂針,何其恐怖。
這起震驚世人的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案發(fā)在今年6月的嶺南明珠體育館附近,接連發(fā)生兩起針筒扎人案,受害的兩名女事主被神秘男子從后扎針并注射液體到體內(nèi),然后昏迷四五個小時。此案已于本月5日在禪城區(qū)法院開庭公開審理,并于昨日下午宣判。
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構(gòu)成搶劫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曹勇、李正、曹輝在珠海市密謀搶劫單獨駕車女子。隨后,被告人曹勇通過網(wǎng)絡先后購買了“迷魂藥”、“迷魂針”、彈簧刀、手銬、汽車信號干擾器等作案工具。先后兩次對獨身女子下手,致其昏迷數(shù)小時,甚至藥物中毒入院治療。
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案發(fā)后,于今年7、8月間,當?shù)毓膊块T分別在禪城區(qū)和湖南省郴州、永興縣3地將曹勇等3人抓獲歸案。
在開庭審理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案時,被告人曹勇、李正、曹輝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勇、李正、曹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財物,他們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
被告人曹勇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正、曹輝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曹勇、李正、曹輝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團伙在街頭扎迷魂針的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昨日下午,法院判決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案被告人曹勇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正犯搶劫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被告人曹輝犯搶劫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上述3名被告人均處罰金幾千元不等。
迷魂針是個很恐怖的東西,這起團伙街頭扎迷魂針案雖是搶劫未遂,但已經(jīng)足夠惡劣。在生活中,除去積極地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還有就是多多咨詢律師。自我保護是一方面,法律保護是另一方面。(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