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到警察局里裝軍人,還冒充大校到警察局里作威作福。11月5日,一個軍官犯罪集團中的主謀派出6人來到蒼山縣公安局,分別假冒大校等首長身份,謊稱中央軍委下屬的保密機構(gòu),攜帶了假造的“中央密令”,要求警方秘密移交出同伙,達到“劫獄”的目的,沒想被警方識破全部抓獲。最終同伙未救成,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

事件回顧:
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
11月5日,上演了一出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的鬧劇。在山東省臨沂市蒼山縣公安局里,假冒“大?!焙汀吧闲!钡?名嫌犯“劫獄”未成,被民警抓獲押往審訊室。隨后一段時間里,蒼山警方分赴廣西梧州和湖北武漢等地,順線出擊端掉了他們的假軍官培訓基地,又抓獲了主謀等8名骨干成員。為了救已經(jīng)被抓獲的同伙,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居然到警察局里裝軍人,不知該說是太自信還是太張狂。
法邦時評: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這個軍官犯罪集團屬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在這起案件中,和大家說一下相關(guān)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jié)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fā)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軍官犯罪集團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已經(jīng)構(gòu)成招搖撞騙罪。應按照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區(qū)分,并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心理素質(zhì)強大
@來拽: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李鬼找李逵單挑,那還能有活路?“你懂不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這句詞咋聽著這么搞笑。
@文6武:這伙假軍官的演技太到位了,為啥有這本事不進娛樂圈拍電視劇呢。
@云朵上的花: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影視劇中毒太深了,以為深入虎穴如履平地。
結(jié)語:
人生不是電視劇,所以假軍人自投羅網(wǎng)。警察局不是游樂園,所以不太可能進退自如。(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