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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劫殺女乘客
的哥劫殺女乘客,失戀后的報復社會。2009年底至2010年元旦期間,蘭州連發(fā)6起女性失蹤案件,失蹤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商人、學生等。蘭州警方高度重視并迅速破獲此案,6名女乘客失蹤后均被劫殺。罪犯系時年25歲的“的哥”程登攀及其皋蘭老鄉(xiāng)王惠君。
據(jù)程登攀庭審時供述,因為家里窮,其與女友的戀愛遭到女友家長反對,女友迫于壓力離開了他,才心生怨氣預謀殺人泄憤。而他本來是打算殺害女友父母的,但覺得女友可憐,最終并未下手。為發(fā)泄“失戀”后的不滿,程登攀決意殺害無辜女子來泄憤,遂找到和他同歲的昔日好友王惠君,以“搶劫發(fā)財”為由,拉王惠君入伙。二人制定了詳細計劃,由程登攀負責開車并挑選目標,王惠君持刀挾持。選定目標后,程登攀駕車到約定地點后,以播放歌曲為信號再以“拼車”名義搭載王惠君,后伺機對女乘客下手。二人在實施4起搶劫殺人案后,為便于拋尸,還特意出資購買了一輛銀白色富康轎車用于運尸。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
的哥劫殺女乘客,已經(jīng)構成了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先不說搶劫罪,就是故意殺人6次,就已經(jīng)沒有懸念。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shù)性質(zhì)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2011年12月,兩名被告人被蘭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1月15日記者獲悉,二人于當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注射死刑。(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