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備受關注的南京富二代殺妻案開審,庭審中,吉星鵬當庭翻供,稱是妻子先拿的刀??剞q雙方圍繞被告人吉星鵬應定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被告人的刑罰適用三個爭議焦點進行激烈辯論。而這三個爭議極有可能成為被告“保命”的關鍵。
事件回顧:
南京殺妻富二代翻供
“她跑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把菜刀奪了過來,她又往房間跑……”法庭上,吉星鵬稱,案發(fā)時,是妻子小祁先拿的刀。公訴人當庭指出,吉星鵬“當庭供述和以前供述不一致”。對此,吉星鵬反駁說:“怎么會不一致?我有10份口供。”“到底應該采用你哪一份供述?”面對公訴人的質問,吉星鵬先是回答“第一份”,后又改口稱,以“我在庭上說的”為準。對自己前后不一的供述情況,吉星鵬當庭解釋稱:之前不一致的供述“是依據(jù)推斷作出的”。
吉星鵬在法庭上表示,妻子小祁確實是因他而死的,他酒后沒能控制住自己。但他稱,在傷害妻子的過程中,他一直想著今后兩個人還要在一起生活,所以一直沒傷害到她的臉,不希望妻子臉上今后有傷疤。
法邦點評:
是否構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要判斷被告是否構成自首關鍵要看是否自動投案。本案中,被告吉星鵬在用菜刀砍傷妻子20多刀后,曾被破門而入的父母制止。但吉星鵬在父親上樓報案、母親出門求救后,又去廚房拿了水果刀,繼續(xù)傷害妻子,不存在自首情形。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網(wǎng)友評論(騰訊微博):
孩子怎么辦
@邊建玲:有什么可否認的?難道在那個一瞬間,有30多刀的不故意?
@上海梁祝:唉,錢害了貪官,害了富二代,害了整個社會。
@虛月:孩子怎么辦??!媽媽被20+刀殺害了、爸爸馬上面臨故意殺人罪入獄、孩子怎么辦??!誰來管孩子?
結語:
“我想給我岳父岳母道個歉,你們把養(yǎng)育21年的女兒交給我,我沒有好好照顧,卻死于我手,我清楚你們此刻痛苦萬分,我感同身受,畢竟她是我曾經(jīng)摯愛的女人,這輩子唯一的妻子,但我沒辦法讓她活過來?!痹缰绱擞趾伪禺敵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