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街頭賣臉為創(chuàng)業(yè)
我們見過擺攤賣食品的,也見過擺攤賣日用家居品的,但是從沒有見過賣臉的,這難道真的應了那句話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F(xiàn)在這個年頭什么新鮮賣什么,這可以說也是一種創(chuàng)新嗎?
日前,一名28歲的秦姓男子在漢口街頭賣臉賣跪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他說自己是在創(chuàng)業(yè),因為打工這種事情太掉臉了,所以他決定自己擺攤。男子說,所謂賣臉、賣跪就是只要有人愿意出10元錢可以朝他臉上吐口水;出20元,可以讓他下跪磕頭一次;出100元,就可以抽他一耳光。吐口水和抽耳光的“消費”只限定女士,而且抽耳光的力度不能超過3公斤。不過這樣的方式確定是要臉嗎?這是在出賣自己的尊嚴吧!

買賣合同標的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
商品不是你想賣,想買就能賣,出賣你的商品,逼著公眾去購買。不過即使是公眾要買你的商品,這商品也得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標的才可以購買,要不然即侵犯了出賣人的利益,也讓買主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那到底買賣合同的標的要符合什么要求呢?
標的是指法律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有時指物,在買賣合中買或者賣的某物就是標的,在這種情況下,標的就可以稱為標的物。
(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
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xiàn)實生活中的連環(huán)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
《合同法》在總則中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合同訂立后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于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二)買賣標的可以是現(xiàn)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105條就規(guī)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
(三)標的物須為非限制流通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國家對槍支的買賣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槍支。購買民用槍支,需持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民用槍支配購證件。出售民用槍支,應當核對配購證件,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數(shù)量配售。
什么可以買,什么不可以買,我們自己應該做到心中有數(shù);什么可以賣,商家必須做到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這樣算是生錢有道。(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