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視主播張蕾
央視主播張蕾,成功地被懷孕嫁豪門,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而且受害的總是小有名氣的人,讓當事人很是氣憤。只是明星們的反應似乎有很大差別,有沉默不語的,有言辭激烈反對并聲討的,還有借此出名的。而張蕾選擇了第二種,希望能夠有所成效。
“被分手”、“被離婚”、“被懷孕”……這樣的娛樂新聞充斥網(wǎng)絡屢見不鮮。日前一則“央視主播張蕾近照曝光疑有身孕,6月嫁50歲鐵礦大亨”的新聞讓網(wǎng)友驚愕不已,今日在國內(nèi)最大的短視頻分享手機軟件“樂播”上,張蕾發(fā)布短視頻怒斥網(wǎng)絡謠言,堅決表示“欠我一個道歉”!
誹謗罪如何認定
誹謗張蕾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呢?那還要看此種行為是否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nèi)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jīng)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nèi)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qū)е卤缓θ俗詺⒌牡鹊惹闆r。(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