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童在幼兒園被勒死
幼童在幼兒園被勒死,母親傷心欲絕,學校想盡一切辦法想要擺脫責任,并且拿出了相關的證據(jù),幼童母親則認為自己的孩子是在學校被人故意勒死的,她覺得她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學校后,學校就應該承擔孩子安全的保障義務,所以,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太康縣符草樓鄉(xiāng)中里村村民楊金金不滿3歲的兒子10天前在鄰村一家幼兒園不幸身亡。涉事是“娃哈哈幼兒園”,它是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開辦的,太康縣公安局出具的尸檢報告顯示,3歲男童之死系“頸部受壓誘發(fā)食物反流至支氣管,導致窒息死亡”。對此結論,楊金金疑惑:幼兒園為何沒照看好孩子?事情發(fā)生時,幼兒園的老師在干什么?楊金金根據(jù)自己孩子“脖子上有勒痕,面部發(fā)紫,眼皮處有血瘀”認為她的孩子是被人勒死的。
幼兒園在哪些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幼童在幼兒園被勒死,學校是肯定得承擔責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學生在學校發(fā)生事故以后,學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一些不是因學校過錯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事故,幼兒園不承擔責任。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責任而引發(fā)的傷害事故。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學校沒有過錯,而是由于學生自己的過錯,或者是由于其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的職責而造成的。
2、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引發(fā)的學生傷害事故。該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兒園的其他學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比如在學校組織的一些校外實踐活動中,有過錯的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或承辦者)。
3、因受害人與第三人共同的過錯引發(fā)的傷害事故。
4、因意外事件引發(fā)的傷害事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學生的傷害事故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