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姐妹集體自殺
五姐妹集體自殺事件近日爆紅網絡,有網友表示惋惜,也有網友感嘆“這是剩女的代價”,生命的離世難免令我們悲傷,同時,我們反思自殺在法律有無規(guī)定,國家對自殺行為是否做出評價?
近日,媒體報道,巴基斯坦一個貧苦家庭的5姐妹集體跳河自殺,原因是父親無力負擔陪嫁。高級警官馬利克?達烏德?哈斯南告訴法新社記者,5姐妹與父親住在南部旁遮普省邁爾西鎮(zhèn),務農為生。家中貧窮,父親無力支付陪嫁,因而她們都未出嫁。她們19日與父親就陪嫁發(fā)生爭吵,絕望中跳入一條河。警方打撈起兩個女兒的尸體,另兩人失蹤,最小的女兒獲救。
國家有義務防止自殺
國家對自殺的態(tài)度經歷了一個歷史變遷,目前自殺行為屬于法的評價空白領域。人的生命權作為基本權利暗含于我國憲法之中。它是其他所有基本權利的必要前提,是憲法價值體系的基礎與核心。對于這種最高的權利和價值,國家理應給予最為周到的照顧,國家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權,更重要的是還要為生命權的保護提供積極的條件。正是因為國家對生命負有保護的義務,所以國家不應承認自殺是一種權利和自由,也不應承認自殺可以由個人自我決定。也正是因為它負有這種義務,國家就不能袖手旁觀放任自流,而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自殺產生的社會原因,預防自殺,降低自殺率。從國家的角度探討自殺,目的不在于促進自殺,提供更好的自殺方法,而在于如何更好地維護人的尊嚴,保障公民的生命權。應該說,“努力防止自殺,在法與道德上都是有意義的事情”。防止自殺是我們探討自殺問題的出發(f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