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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男生助人為樂卻遭綁架
初二男生助人為樂卻遭綁架,他因善良而誤信了壞人,事情發(fā)生后,有的家長就告訴孩子以后不要多管閑事,要提防陌生人,同時很多人提出疑問,孩子該不該保留這樣的愛心,如果因為愛心的原因而使自己遭到侵害,這樣的愛心還有意義嗎?
14歲的衢州中學生小超(化名)是個好孩子,別人需要的時候總是愿意相助,但有人卻利用了他的善心。今年4月一個下著雨的清晨,小超在上學途中遇上了兩個自稱沒有帶傘的男子,小超好心幫助兩人打傘,卻被綁架。6個多小時后,警方將兩名“90后”綁匪緝拿歸案。
昨天,該案件的兩名嫌犯王某、孟某因涉嫌綁架罪被柯城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案發(fā)當天的更多細節(jié)也隨之浮出水面。
綁架罪的處罰
初二男生助人為樂卻遭綁架,小編覺得男生本身做得并沒有錯,只是他缺少了點防范意識。每個人都不能去懷疑任何一個人,因為確實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像這樣惡劣的事雖然在發(fā)生,但只是很少一部分,我們只能怪那兩名利用男生善心進行綁架的嫌犯,他們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對于他們的綁架行為更應(yīng)該給予刑事處罰,那么綁架罪怎么處罰呢?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zhì)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