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酒后踹死4個月大女兒
男子酒后踹死4個月大女兒,稱孩子死了是解脫不后悔,如果覺得孩子死后自己就解脫了,那么當初還不如不要生下孩子,那時不就更加輕松自在了,孩子拖累了自己的生活,這不是為人父母者該說的話,撫養(yǎng)孩子是每一位父母的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要孩子。
一名叫劉迎潔的男子,醉酒之后看到自己的四個月大的女兒哭鬧不止,于是直接一腳將女兒踹到了床頭的木柜之上,最后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審理認為其男子已經是屬于故意傷害罪,判決其無期徒刑。宣判后,劉迎潔接受了媒體的采訪時,他始終面帶微笑,但說到孩子,這個父親的眼眶驟然紅了,望著天花板沉默許久。
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疤貏e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男子酒后踹死4個月大女兒被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主要是由于其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自己女兒的死亡,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男子傷害的是自己女兒,情節(jié)嚴重,處死刑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