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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面包車狂奔傷多人
東莞面包車狂奔傷多人,據(jù)說面包車司機即嫌犯還是吸毒者。這樣的嫌犯社會危害性可見一斑。好好的人為什么要去吸毒?又是因為什么事情讓他 不顧一切駕著車到處撞人?幸好面包車肆意撞翻多輛摩托車并沒有奪去無辜人的性命,否則該是多大的悲劇。
9月1日上午8點29分,廣東東莞企石鎮(zhèn)中心區(qū)的振華路上,一輛“失魂”的面包車沿著企石振華路,肆意撞翻多輛正在行駛的摩托車,造成多人受傷。接報后,企石警方出動10多輛警車,進(jìn)行攔截。由于振華路屬于鎮(zhèn)中心路段,行人眾多,警方并沒有強行攔截,而是拉著警報,保持車速尾追。一路狂奔的面包車,與警車沿著振華路、彭城路以及春風(fēng)路一直在繞圈。一個小時后,一輛警車直接撞向剛剛掉頭的面包車,其他多輛警車緊隨其后,堵住了面包車,將駕車者抓獲。在追擊的過程中,民警往面包車的輪胎上開了一槍,旁邊一家文具店的玻璃被擊穿。企石警方1日晚上通報稱,該犯罪嫌疑人才來東莞不到一天,但一直有吸食毒品。據(jù)了解,嫌犯與妻子一直有吸食毒品。
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處罰
東莞面包車狂奔傷多人,嫌犯觸犯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危害性相當(dāng),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gòu)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規(guī)定醉酒駕駛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yīng)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zé)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