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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車狂奔傷多人
面包車狂奔傷多人,司機大喊過來撞死你,人們簡直懷疑面包車主是不是吃了興奮劑,世界上每天都有很多郁郁寡歡的人,面包車主連傷人都來得這么興奮,看來人與人之間真的是不能比啊,不過,面包車主的興奮也只能維持一時了,剩下的就等著處罰吧!
9月2日上午,東莞企石鎮(zhèn)振華路,一輛“失魂”面包車撞翻多輛正常行駛的摩托車,致3人受傷。10多輛警車圍追堵截一小時后,將肇事車撞停,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犯歐某軍被抓獲。據初步調查,肇事前,歐某軍有吸毒情況。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認定
面包車狂奔傷多人,小編覺得他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面包車狂奔傷多人顯然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1、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面包車在路上狂奔這樣的行為,對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tài)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面包車狂奔,司機嘴里大喊過來撞死你,從這一點上來判斷,司機主觀上存在故意。
綜上所述,小編覺得應該對面包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