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顧:
美女大學生下火車失蹤
8月16日,一條急尋失蹤女孩的微博在網(wǎng)上引起了眾多網(wǎng)友的關注,女大學生王某琳回南昌探親時,誤在向塘火車站下車后,上了一輛自稱前往南昌的“拐的”(由三輪摩托改裝)后失蹤。
18日上午,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就向塘女大學生失蹤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15日凌晨在向塘火車站失蹤的女大學生王某琳已經(jīng)遇害,警方已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找到被害人遺體。
經(jīng)初步偵查查明,15日凌晨4時40分許,被害人王某琳從廣東佛山乘坐火車至向塘火車站下車,隨后搭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拐的”。李某某駕駛“拐的”把王某琳帶至偏僻無人之處,將其殺害,并搶走被害人財物。(來源:人民網(wǎng))
法邦點評:
搶劫還是故意殺人?
像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琳的遭遇,被嫌疑人殺害后搶走財物的情況,到底是定搶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呢?這要從兩罪的區(qū)別入手。一般認為:
1、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2、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后,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后才產(chǎn)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shù)罪并罰原則處理。
4、搶劫殺人與圖財殺人的區(qū)別: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產(chǎn),而圖財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后,經(jīng)過一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
也就是說,如果嫌疑人一開始拐走王某琳就是以占有她的財物為目的,殺人只不過是獲得財物的手段,那么,應當以搶劫罪一罪論處,而不定故意殺人罪。從案件所指涉的情形來看,這種可能性最大。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浮躁的社會,多個心!
@開心呂彤:當?shù)刂伟膊块T與交管部門有責任!
@快活林處覓芳蹤:窮瘋了麻痹,就這點錢財都亂來
@徐慶博士:民不聊生,社會變態(tài)。
@鄭斌的部落格:浮躁的社會!多個心!
結(jié)語:
女大學生王某琳與“拐的”司機李某某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但是后者為了一點錢還是痛下黑手,奪人性命,社會浮躁,人心墮落。(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