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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婦被害
女孩送孕婦被害讓人心傷。女孩的善良成了殺害自己的兇手讓人心寒。近年來常常曝出人性的冷漠致人無人施救而死亡的事件。現(xiàn)在看來,不是人們見死不救,是不敢救。從扶被撞老人反遭陷害索賠最終害的自己家破人亡,到如今扶裝病的孕婦回家反遭殺害,這反映的是社會上一些人的道德良心的滅失。應該有很多人恨不得這個孕婦能被判死刑的吧。
震驚全國的女孩送孕婦被害案案情細節(jié)曝光,女孩的被害讓人痛恨裝病的孕婦,也痛恨孕婦那禽獸丈夫。孕婦在裝病將女孩騙至家中后,將摻了藥的酸奶給女孩喝,致女孩被迷暈。孕婦的丈夫將女孩抱至臥室欲進行強奸,發(fā)現(xiàn)女孩還處在月經期,于是對女孩進行猥褻。事畢起了殺人滅口之心,男子用枕頭蒙住女孩的頭,女孩驚醒反抗遭孕婦按住雙腿,最終女孩窒息而亡。女孩的母親發(fā)現(xiàn)女兒失蹤后報警,查了一路的監(jiān)控終于發(fā)現(xiàn)女兒被害的事實。警方最終將逃亡老家的犯罪嫌疑人夫婦捉拿歸案。
孕婦可判處無期徒刑
我國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不能對孕婦處以死刑,包括在羈押期間人工、自然流產的都不行
更不用說在生下孩子后再判死刑了,所以,最多對懷孕的婦女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時,發(fā)現(xiàn)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和《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明確了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時間應包括在審判時和審判前被羈押的二種情況。
但司法實踐中對以下二種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釋未涉及,給司法機關認定帶來困難,即:
(1)、在審判前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因婦女正在懷孕而沒有被羈押,被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死刑?如果適用死刑,那與立法的本意不符,況且這種沒有被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辦法”,但沒被羈押與被羈押實際上沒什么本質的區(qū)別,只是因為考慮到婦女懷孕的因素而沒有羈押。如果不適用死刑,又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可依;
(2)、在偵查機關立案后已懷孕,并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分娩完的婦女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如果適用,那顯然也與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適用,同樣沒有法律規(guī)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和《批復》中只答復了流產的情況,且我國已取消了類推制度,已經分娩也就無法參照已經流產的情形適用《答復》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