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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防砍人超市下架刀具,這一舉措被指“太雷”,大家普遍認為“沒有這樣辦事的”,但是超市方面卻認為自己的痛難以言說,下架刀具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希望被理解。
繼朝北大悅城山東籍男子持刀捅人之后,近日又發(fā)生馬連道家樂福超市持刀砍人事件,巧合的是,兩個行兇者都疑似精神病人,所以最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還要視情況而定,考慮方方面面因素。
傷人者也許不知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然而,對于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或死或傷的結果卻是實實在在的。受到傷害,卻眼見行為人不必擔責,這種結果恐怕換誰都難以接受。精神病傷人真的不用擔責嗎?法律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究竟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事件回顧:
超市下架刀具遭吐槽
近日,因北京馬連道家樂福超市發(fā)生男子持刀傷人案,北京超市下架刀具。這種做法遭到網友的吐槽:“真有傷人的心去哪買刀不一樣???”,下架刀具辦法標本都不治。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超市這樣做也是沒有辦法,可以理解。
在宣武醫(yī)院,受傷的12歲男孩小袁趴在床上,手上拿著一本圖畫書。其父袁稱,自己孩子的傷情穩(wěn)定,其他傷者都被傷得很嚴重,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fā)生。住進兒童醫(yī)院的2歲男童欣欣則沒有這么幸運。欣欣家屬至今還守候在重癥監(jiān)護病房門口,等待消息,孩子目前尚未脫離生命危險。(據《京華時報》)
法邦點評:
精神病傷人能否免責須考慮案發(fā)時精神狀態(tài)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如下幾類: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p>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遍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面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所以,家樂福超市傷人事件中,即使確定砍人者有精神病,也要看他病情的嚴重程度,并且案發(fā)時到底有沒有發(fā)病。
網友評論(騰訊微博):
超市下架刀具如鯀治水
@高興:超市持刀殺人,要求超市下架所有刀具,李某某強奸是不是就要沒收他的做案工具…………
@雪上松:一直是這種模式,從未被模仿;一直是這種理念,從未被超越
@王曉璐:北京超市下架刀具,我想起來幾件事情 1、鯀治水 2、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3、掩耳盜鈴 4、傻逼
結語:
一個是身體上受傷,一個是精神上有缺陷,兩類人都是可憐人,悲劇本不應發(fā)生。比起超市下架刀具這種措施,一定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希望有關部門重視起來,出臺可行性方案,安撫好被害人,安置好行為人。(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