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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殺人烹尸案
時隔8個月之后,湖南殺人烹尸案,再次成為大眾輿論焦點。24日在湖南株洲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湖南殺人烹尸案。李曉、劉越高在2012年11月共同策劃實施了駭人聽聞的湖南殺人烹尸案。因為生過苦難要想不勞而獲,僅僅為了總價值幾萬元的財物,李曉、劉越高毀掉了一條鮮活的生命,同時自己也將付出深痛的代價。
去年11月發(fā)生湖南殺人烹尸案,24日上午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審。其中恐怖細節(jié)曝光:犯罪前科又無固定工作的李某和劉某,因手頭緊誘騙有錢女子之后,進行殺人劫財,為了毀尸滅跡,竟肢解分尸,并用高壓鍋進行烹煮3天3夜。
搶劫罪怎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
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dǎo)致被害人重傷、死亡,表現(xiàn)于:
1、客觀上出現(xiàn)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jié)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jié)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
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jié)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