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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大悅城殺人
朝陽大悅城殺人事件致兩人死亡。殺人者自稱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傷人的事件屢見不鮮,如此看來精神病人在某些程度上其社會危害性甚至會比一般罪犯的還大。因為他們對現實無法辨認,一旦在諸如大悅城這樣人流多的公共場合發(fā)起瘋來,其后果可想而知。難道精神病人傷人殺人就一定無罪嗎?
據北京警方通報,7月17日下午5時許,在北京朝陽區(qū)青年路大悅城東側,一外地男子持刀行兇砍傷了2名行人,警方趕到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時發(fā)現2名受傷人員已經死亡,其中一名為外籍女性。經初步審查,嫌疑人27歲,自稱為山東沂水縣人,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殺人無罪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一經鑒定為精神病人或者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處于精神病病發(fā)期時,那么,公安機關立案的應撤銷案件;已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應作出終結訴訟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責任能力從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識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也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
但是,一概將行為人放回社會,不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將極大地威脅到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這種作法的缺陷可見一斑。其一,精神病人犯罪多為兇殺等暴力性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態(tài)度將不利于社會的安全和穩(wěn)定;其二,精神病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法律對精神病人的保護僅僅停留在事后不承擔責任的程度,是無法根本保護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嚴峻性問題的解決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機制;其三,由于有關精神病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弱化了其應有的威懾力,且對精神病的鑒定事宜,法律未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社會上有些人可能利用法律的空白,假裝精神病人來逃避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