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壩區(qū)雷擊2死6傷
三峽壩區(qū)雷擊2死6傷,事故原因還不明。今年的雷電似乎特別猖狂,因雷擊而身亡的人不在少數(shù)。夏天是雷電多發(fā)季節(jié),而現(xiàn)今的天氣預報準確度越來越高,如果旅行社在組織游客游玩時能針對雷電多發(fā)的天氣做好防雷措施或者避免在雷電高發(fā)時帶游客出行就好了。
據悉,在7月6日,三峽大壩壇子嶺園區(qū)發(fā)生雷擊事件。雷擊事件已導致2人死亡,6人受傷。死亡的人里有一位來自江蘇的15歲少年,少年是跟著父母和祖父母來三峽游玩的。另一位死者是一個31歲的女性,傷者在急救中心治療,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之中。
旅行社未盡義務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p>
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旅行社的硬件設備等,如旅游車輛不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直接導致旅游者的人身、財產損害。二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主要是導游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服務上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旅游者的損害。三是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也未采取任何防止該危害發(fā)生的措施。四是旅行社沒有制止來自第三方對旅游者的侵害而承擔的責任。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護義務的旅行社,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旅游者方面未盡義務,造成旅游者損害的,也構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責任。根據造成旅游者損害的原因不同,我們把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旅行社須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又由于旅行社存在侵權行為,從侵權責任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若干解釋》),如果完全因旅行社自己實施的行為或其雇員造成的旅游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后果的,由旅行社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按照《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在責任競合情形下,受損害的旅游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旅游者進行選擇,選擇一個最有利于自己的請求權行使,一個請求權行使后,另一個請求權即行消滅。
(二)第三人(包括履行輔助人及其他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當?shù)谌说那趾κ菗p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完全由旅行社來承擔責任則過于苛責。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旅行社的不作為只是加大了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旅行社勤勉 (上接第72頁)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也正是由于旅行社的忽大意才給了第三人可趁之機,因此旅行社理對此疏忽大意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上,《若干釋》明確了這時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只承補充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奔春θ四軌虼_定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義務的責任人承擔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加害人難確定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由旅行社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非為全部責任。旅行社承擔責任后,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樣既能夠保障旅游者的損害得到分賠償,也使得旅行社和第三人的責任分擔更公平。而從違約責任角度來說,旅行社在有過錯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在進行了違約損害賠償適當?shù)难a償之后,可向侵權行為人追償。同樣游者享有選擇請求權的權利,既可以從侵權角度追究旅行社的責任,也可以從違約方面追究,但二者只能選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