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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帶女兒美國治病
唐慧訴勞教委一案終于有了較為滿意的結果了,此時,唐慧可以安心帶女兒美國治病。這個上訪媽媽,為女兒伸張正義,因上訪的次數過多,永州市勞教委竟然決定將這個上訪媽媽進行勞動教養(yǎng)。永州市勞教委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觸犯法律。
2006年,在湖南永州,唐慧的女兒、年僅11歲的小學五年級學生樂樂遭到多人強奸、輪奸,并被弄到一家休閑中心強迫賣淫。被家人找到前的3個月內,樂樂被迫接客100多次,期間還遭受毒打,導致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且染上了性病。然而,這起極其惡劣的“幼女被迫賣淫案”卻拖了四五年,經歷了多次重審,這期間,唐慧不斷上訪。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yǎng)1年6個月。8月3日,唐慧被送至株洲市白馬垅勞教所勞教。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怎么認識
行政不當行為多發(fā)生在法律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為中。因為允許執(zhí)法有可選擇的幅度和范圍,于是就產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權為主要內容的職權,作出了行政行為。行政不當行為是以合法為前提的,沒有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它不會引起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只可能引起補救性行政法律責任;它的法律效力是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不是自行政行為開始就自始全部無效。
行政不當違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但是在實踐及實際工作中確定衡量行政不當卻比較困難。根據合理性原則,一般認為按以下標準進行衡量,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是有指導或幫助的。
1、正當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正當的目的、動機。不是動機不純、惡意行政。是以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的。
2、正義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正義的要求,并考慮相對人的主觀認錯態(tài)度和悔改表現,但不能顯失公正?!懂a品質量法》第55條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情理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客觀規(guī)律、法律價值取向原則,符合公認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社會、道德、生活常理。
4、對等性標準。主要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理輕重程度要與該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處罰要重;反之,則輕。
按以上標準行政不當可作以下分類:
根據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1)主體不當。指行政主體選擇了不適當的相對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管理對象,把比較適當的相對人沒有作為管理對象。(2)時間不當。如行政執(zhí)法主體對違法行為調查后沒有及時作出行政行為,兩年后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早已消除,行政執(zhí)法主體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屬于不適當時間實施的行政行為。(3)地點不當。指行政執(zhí)法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選擇的地點不當。
2、根據自由裁量權的內容不同,可分為:(1)賦予權利對象、數量不當。如對申請批準生產許可證的五個當事人,作出了批準其中二個申請人的決定,但這兩個人的條件都不如其他三個申請人,這是賦予權利對象不當;政府或者社保部門對居民的低保費本應按月發(fā)放,卻不論時間長短,統(tǒng)一發(fā)放一個月,屬于賦予權利數量不當。(2)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數量不當。對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fā)生的同一類違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同樣危害大小的相對人,作出不同數量的處罰,就屬于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數量不當。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5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是否合理一般不作審查。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不當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沒有法律依據。但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時,必須承擔違法的責任,這是《行政訴訟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