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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辯護律師“酒后強奸不算強奸”的又一雷人語在網(wǎng)上躥紅。李天一輪奸案被曝光以來,從“輪流發(fā)生性關(guān)系”到“強奸陪酒女無罪”等等,其辯護律師屢屢曝出奇葩語雷翻網(wǎng)友。其實這不過就是一起事實證據(jù)清楚的強奸案,怎么就會惹出這么多的是是是非非呢?難道就因為李天一是星二代?
李天一的新任辯護律師陳樞、王冉自聲明將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后再出新的觀點。他們認為李天一強奸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nèi),經(jīng)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后,到某賓館開房發(fā)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奸他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奸案的罪魁禍首。受害人代理律師回應: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后強奸就不是強奸嗎?被害人能理解李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托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yè)倫理允許的范圍內(nèi)開展辯護工作,不要挑戰(zhàn)法律和公眾的底線,并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又稱貞操權(quán)),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quán)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gòu)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fā)作期間同意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構(gòu)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